一、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
2.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
3.须有因果关系存在。
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
1.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
(1)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2)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
(3)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2.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
三、民法典对高度危险活动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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