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17:35:07 476 人看过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限于医务人员,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范围限于责任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应当以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为基础,兼顾司法机关制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非法行医责任事故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刑法典中有关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作为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医疗事故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就其中某些问题略作探讨。

一、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务工作的人员是否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取得行医资格的医务人员。这里所指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医疗技术人员,他们都直接为患者提供各种医疗服务,因而是典型的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但除这些人员之外,在医院非直接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例如,有的医院领导担心被拖欠医疗费而下令拒收危重病人,或者为多收取手术费、住院费,不顾自身条件而下令滥接病人,以致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再如,后勤各工种擅自脱岗,造成突然的停电、停水等事故,严重影响手术的正常进行,或救护车司机不坚守工作岗位,延误对病人的会诊、转院等等。对上述因医院行政、后勤工作失职而引发的事故如何定性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而理论上存在很大分歧。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通过扩大医务人员的概念的外延来解决问题,即把所有在医疗单位工作的人员统称为医务人员。这样,因行政、后勤工作失职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可称为医疗事故,自然医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等,也可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这种意见的根据在于:医疗单位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在这一统一体中,各种工作人员虽然分工不同,但他们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形式看,诊疗护理工作是由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的,但实际上,它离不开各个科室、各种人员的相互支持和密切配合。如果任何一个科室或人员未尽职责,都会影响到整个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医疗单位中的各种人员都从事诊疗护理工作,都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1]

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限于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医疗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后勤人员等非医务人员,不能构成本罪。因为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惩治力度,是充分考虑到这种犯罪的特殊性,将非医务人员以医疗事故罪论处,有轻纵犯罪之嫌,惩罚不得“搭车”。党政干部或后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如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如系一般主体则可构成过失犯罪的主体。[2]

卫生部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曾明确规定:“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根据这一解释,实践中对于医疗单位中因非医务人员的过失对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基本上都是作为医疗事故处理。这样做在民事责任方面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在医患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医疗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对所属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的标准都是根据过失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而定。至于损害后果是由医疗单位中的什么人具体造成的,他究竟是否具备医务人员身份,对于医疗单位的赔偿责任并没有任何实质影响。但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将非医务人员与医务人员同等对待,都定性为医疗事故罪并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则有悖于立法精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6日 10: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之探析
    一、近年来共同受贿案件区别于单独受贿案件的新特点(一)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共同受贿罪的主体则不一定全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人当中,必须有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其他的共同受贿人则可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亲属或是朋友。在理论上,共同受贿人可以是两人以上,同时涉及配偶、亲属和朋友。但是在实践中,共同受贿人出于保密性的考虑,多控制为两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这也是家庭财产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特殊情况造成的。(二)犯罪主体的反侦查意识很强,预审时顽抗心理很重。在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是具有几十年业务经验的人才,在本行业内一般属于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所以为了避免身败名裂,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之前就和共同受贿人一起商量好如何收受财物才安全,万一东窗事发应如何应付纪委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如何利用行规来规避法律、逃脱法律制裁
    2023-06-03
    220人看过
  • 贪污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论文关键词】贪污犯罪基本原因根本方法【论文摘要】贪污贿赂是伴随人类历史的社会现象,贪污犯罪的一般原因是掌权者在私欲的支配下以权谋私,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要从内外着手,一方面预防掌权者自私意识滋长,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这些措施的基础就是想弄清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贪污贿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的打击重点,惩罚和预防方法各有不同。目前,我国要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贪污犯罪行为,必须对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问题有一个深刻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此类行为的对策,做好预防工作。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1.贪污犯罪辐射规律自古以来,贪污犯罪发生的地区和部门都有一定的规律,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辐射规律,他们讲的辐射规律实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这个特定时期贪污犯罪走
    2023-06-03
    88人看过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若干问题研究
    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医疗纠纷案件均呈增长趋势,成为新的利益冲突和新的纠纷类型。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前,很少发生医疗纠纷诉讼,而90年代中期以后,医疗事故案件则急剧增加。[1]医疗纠纷的概念十分宽泛,它除了包括因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外,还包括医患关系纠纷,卫生保健纠纷,医疗保险纠纷,药品监管和销售纠纷以及医疗行政纠纷等。其中,因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最为常见的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以及诉讼费用的高涨,许多国家的立法机构都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缓解因日益增多的医疗事故所带来的医疗行业危机。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的仲裁制度,基于其自身的诸多优势也逐渐开始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得到一些国家的关注和采用。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相关医疗诉讼也已成为每个医疗机构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
    2022-04-04
    99人看过
  •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保证保险合同在西方最早出现于约十八世纪未、十九世纪初〔1〕。国内保险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起步较晚,业务范围小,涉及险种也较少,主要有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在目前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经验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加之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研究没有跟上,立法相对滞后,因而造成了大量的纠纷出现,出现纠纷较多的主要集中在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合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等。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重点对上述三类合同的理论以及审判实务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保证保险的概念界定由于我国保险界对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较少,一些书籍对概念的介绍也比较含混,因而容易引起人们对保证保险及相关问题认识上的混乱。结合当前理论界和实务上的做法,笔者认为,保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证保险就是保险人为
    2023-04-21
    382人看过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若干问题探析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格被控制股东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控制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控制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控制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新《》确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有许多问题被忽视,本文就一些被忽视的特殊问题作了介绍,并分析了现有制度的缺陷,指出在适用范围、可操作性、举证责任等方面尚需完善。【关键词】有限责任揭开面纱人格否认逆向揭开适用后果完善【作者简介】杨勇军,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学硕士,方向:企业与公司法一、引言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
    2023-06-13
    338人看过
  • 探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若干疑难问题
    本文根据《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精神,从法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主观方面的内容、劳动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提出的含义、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劳动安全事故/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摘要:本文根据《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精神,从法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主观方面的内容、劳动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提出的含义、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劳动安全事故/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正文」一、如何认定本罪的主体范围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至于本罪中单位的范围,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单位完全一样,即包括工厂、矿山、林场
    2023-04-22
    97人看过
  • 隐私权若干问题浅析
    隐私权是随着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公民的个人独立自由、人格尊严日益受到重视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人格权。在世界各国人格权发展的过程中,隐私权与名誉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相比较,是出现较晚的一种权利,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交通、通讯传播手段的日益现代化,人口居住日趋城市化,人们普遍感到独立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少,从而导致隐私权受到侵犯的现象越来越多。本文试图从隐私权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对隐私权受到侵害后的司法救济等方面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务工作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一、隐私权的起源和发展在讨论隐私权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隐私的概念。所谓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另外,还有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阴私”概念。隐私不同于阴私,一般认为,阴私主要是指男女关系方面的秘密以及人体秘密。隐私是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
    2023-05-05
    133人看过
  • 探析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摘要:商业银行因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出现清偿力不足及至破产退出市场,乃市场规制经济行为之必然结果。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关于银行破产的立法、实践及民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均处缺失状态。本文拟就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的救济、破产财产的分配等法律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和破产法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金融监管一、形式标准抑或实质标准:商业银行破产标准之界定破产标准,又称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条件或事实。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主要见于《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以及新《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归纳起来为: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此可见,我国
    2023-05-03
    185人看过
  • 最低工资若干问题辨析
    江苏省无锡市自1995年起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维护劳动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因规定不明确,给执法造成困惑;有的对某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故意“走样”,曲解立法本意。本文针对最低工资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讨论,以求更准确地理解和贯彻最低工资制度。退休人员从事劳动的是否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已超过劳动年龄,同时已有养老保障其生活,因此,退休人员若受聘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对此,笔者不能苟同。笔者认为,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是否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必须明确三个问题:第一,退休人员是不是劳动者?《汉语大词典》称“劳动者”是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劳动经济辞典》称“劳动者”是劳动能力的体现者,泛指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
    2023-05-03
    165人看过
  • 产品说明书著作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一、具有独创性的产品说明书依法享有著作权产品说明书一般由封面设计,内附产品设计图及其文字说明、产品功能、技术指标、使用或操作方法、封底等组成。产品说明书作为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实践中,产品说明书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单纯的对产品的直接描述。产品说明书与被说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一一对应的,作者在文字上没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一种通用机械产品的操作方法或使用方法的描述,第二种产品说明书除了对被说明对象所包含信息的介绍外,还加上了作者主观评价方面的内容。这种产品说明书一般由封面设计、产品设计图、产品主要性能技术指标、封底等几部分组成,有的还有产品照片或企业生产车间、厂景照片等,在创作目的上,评价性内容多于对产品信息的介绍,这种产品说明书在介绍角度的选择、文字语言的运用、叙述层次的安排上都具有自己的特点,意欲具有一定的感染力,以达到产品
    2023-02-28
    170人看过
  • 强制拆迁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空。【关键词】强制拆迁;执法主体;裁决;行政法律关系。【全文】强制拆迁若干问题探讨冯其江强制拆迁,也称强行拆除。一般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而由有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强行予以拆除的执法行为。一、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可见,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有两个: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宜为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人民法院现有的力量很难承担强制拆迁工作。同时,推给法院执行,还会影响、分散人民法院自身对刑事、民事及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
    2023-04-22
    132人看过
  • 当前法医鉴定体制若干问题探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深化,传统的体制所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和司法体制改革中令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司法界和法学界的聚焦下,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正在摩擦与碰撞中前行,在探索与思考中深入。本文试图从较为常见的人体损伤法医鉴定入手,探讨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我国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司法鉴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对诉讼、仲裁活动中所存在的某些待定事实,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根据检验和鉴定内容的不同,分为不同的门类,其中对有关人体损伤的法医,是司法鉴定实践中的一个主要类别。据我市统计,法医鉴定的数量约占整个司法鉴定业务量的80%.我国的现行法医共有四类,即公检法在其自身设置的鉴定机构和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中公检法系统
    2023-06-06
    466人看过
  • 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
    医疗纠纷,从广义上来说,系指医患双方之间的一切争执,包括如医患之间关于医疗费用的争执、关于医疗态度的争执。台湾有名的一个案例就是病患要告一个台大的医生赔偿一亿台币名誉损害案。原告孩子得了罕见的遗传疾病,要求医生解释,医生随口讲句话:讲白一点就是你的种不好啦!结果患方觉得精神受到伤害,一状告到法院。但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产生责任归属。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已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统计,北京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例在2000年有明显增加,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案例达71例,而1997年仅为27例。广东省卫生厅1995年接到的医疗纠纷投诉为36宗,去年1-6月就有126宗;广州市卫生局接到的医疗纠纷投诉1995年为40宗,1998年为116宗。一些影响严重的医疗事故不断被爆
    2022-04-23
    481人看过
  • 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探讨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设立本罪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查处集体私分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此外,设置这一罪名有利于明确打击范围。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本质上是一种共同。因为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将国有资产私分后,单位的其他人员在明知单位的国有资产性质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国有资产的份额。因此,实际上是参与了国有资产的私分行为,但刑法中规定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打击范围是适度的。因为犯罪圈的划定直接影响到刑法的实际效果和刑法价值的实现。但如何有效地适用刑法,惩罚预防这一犯罪,意义尤为重大。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根据现行
    2023-06-11
    22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那个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干程序问题探析的事?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1
      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本质,通常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广义请求权竞合(或广义请求权并存)的一种。也有观点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就是广义请求权竞合。还有观点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生纯系因相关法律关系偶然竞合所致。债权与债务是针对不同主体而言的,债权与债务之间,以及请求权与债务之间既不存在种属关系,也不存在等同关系。第一种观点主张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认为广义请求权竞合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存在
    • 婚约、婚姻关系解除彩礼返还若干问题探析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1-31
      婚约财产案件及离婚引起的彩礼返还问题在现今民事案件中仍占一定比例,由此也反映了现实生活中,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大量存在。彩礼现象经由历史传承,现今在我国广大农村、经济不发达地区仍为普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对彩礼返还的条件进行了规范。《意见》实施三年来,为人民法院审理大量彩礼案件提供了可供适用的
    •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5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 民事审判实务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2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几乎不可避免地遇到鉴定的问题,因为鉴定结论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事实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存在两种错误的观念: 一是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医院只要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或自己的医疗无过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是认为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