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摔下受伤房主担责五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1:53:31 142 人看过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给人维修房屋的朱某某不慎造成受伤,由蚌埠某公司赔偿32069.55元。

原告朱某某农闲时常替人维修房屋。2008年12月11日,朱某某与另一朱姓同乡经人介绍为被告蚌埠市某公司修理厂区仓库屋顶,双方口头约定修理完毕后某公司支付给二人每人100元报酬。同日下午15时30分,朱某某在修理屋顶过程中不慎从屋顶摔落,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23医院诊断为右下肺挫裂伤、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肝右叶钝挫伤、肝包膜下血肿、脑震荡、外伤性双侧大脑半球及基底节区脑梗死、盆骨多发性骨折、右侧股骨胫骨骨折等。在朱某某治疗期间,蚌埠市某公司已支付40000元医药费及100元劳务报酬。2009年5月22日,朱某某起诉至蚌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73277.6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000元)。

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替被告修理房屋,被告支付报酬,原告可按自己的意识独立完成工作,双方不存在支配与从属关系,原、被告间应属承揽关系。原告系农民,不具备修理房屋的从业资格,被告选任原告具有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64139.10元的50%即32069.55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认为其系受被告雇佣修理仓库屋顶,双方是雇佣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则主张双方应系承揽关系,且已支付的40000元亦应按比例分担。遂均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蚌埠中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终于达成协议,蚌埠市某公司赔偿朱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64139.10元的50%即32069.55元,某公司在朱某某治疗期间支付的40000元医药费,基于朱某某在本案中自行承担50%的责任,朱某某应返还给某公司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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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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