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转让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0:32:33 460 人看过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记名股票(权利)的转让,只有在工商变更登记时才具有法律效力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正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指以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的方式设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部分股份,并公开发行其余股份而设立的公司。上市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为记名股份,其余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为记名股份或者未记名股份;但是,法人股必须是记名股票。由此可见,发起人的记名股票与非发起人的记名股票之间存在差异。实践中,其中一个不同点是,发起人的记名股票必须在工商登记簿上登记,而非发起人的记名股票只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不在工商登记簿上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见,公司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发起人记名股票转让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发起人登记的股份转让,应当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可生效。

第二,修改或者删除《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因为只有上市公司的股东才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股份。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提出了法律要求和限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形式。转让股份的股东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只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显然,《公司法》第138条与《公司法》第139条相违背。这在实践中也是不切实际的。而且,从国际通行规则来看,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向证券交易所转让,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笔者认为,应将《公司法》第138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记名股票转让有限制的,由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改为第三节“上市公司”,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其他股东同意按市价转让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应当遵循自由原则。各国法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一般没有规定。但是,为了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对记名股票的转让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常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例如,瑞士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不受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记名股票的转让。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只有当其他股东同意按市场价格收购股份时,他们才有优先购买权《法国公司法关于记名股票转让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对股份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适用的法律规则与有限公司相同。”有些国家甚至规定,某些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例如,荷兰公司法和意大利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规定,一些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荷兰人或意大利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限制特定股东转让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记名股票的转让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司法》,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记名股票转让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公司章程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其他股东同意按市价转让的,有优先购买权。我国原定向发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定向发行和社会募集两种方式。公司以定向发行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外,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但经批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也可以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定向发行公司应当以股票代替股票。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定向募集方式。目前,在记名股票(权利)转让实践中,大量记名股票属于原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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