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因婚介公司介绍的几位对象不如意,遂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的婚姻介绍服务费。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婚介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婚介公司退还部分婚姻介绍服务费。
已过50岁的张先生是一名小区保安,一直想找个年龄20至28周岁、面容姣好、身材完美、家里有套房或别墅甚至有公司的独生女作为婚恋对象。2013年9月10日,他与厦门市某婚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婚介公司综合张先生的个人条件和择偶要求,有针对性地为他推荐结婚对象至少12次以上,并按张先生的意愿为其开通自建网站的网上自助征婚功能,服务最终有效期限至2015年9月9日。张先生为此支付1880元的婚姻介绍服务费。
此后,张先生觉得婚介公司原先声称有符合其要求的女性,但几次均未能推荐符合其择偶要求的对象,遂将婚介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与婚介公司签订合同后,双方经常电话沟通。婚介公司向张先生先后推荐若干次对象,其中一位张先生见过一次面但表示不满意。婚介公司声称介绍过富二代,张先生以工作没时间为由未见面。张先生亦曾通过婚介公司的网络浏览公司会员资料,并向对方会员发出邀请或让公司安排介绍。
法院认为,因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婚介服务以张先生结婚或主动放弃婚介公司服务为止,故张先生有权依约主动放弃婚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解除合同。婚介公司虽然尚未促成张先生建立婚恋关系,不得要求支付全额报酬,但确为他推荐介绍若干次对象,并与之多次沟通,付出了时间、精力和费用,可以要求张先生支付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定婚介公司为张先生介绍对象花费必要费用为940元,扣除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判决婚介公司退还张先生婚姻介绍服务费940元。
-连线法官-
依约履行婚介服务
有权收取部分费用
本案是婚姻介绍服务过程中,委托人以婚姻中介机构未能推荐满意对象并促成其建立婚恋关系为由引发的诉讼。
主审本案的思明区法院法官曾臻告诉记者,婚姻介绍服务系婚姻介绍受托人为促成委托人顺利建立婚恋关系提供相关信息等媒介服务。张先生依照双方合同约定,主动放弃婚介公司的服务,符合法律规定;且婚姻介绍服务具有人身性质,张先生作为委托方,若无委托婚姻介绍的意愿,合同也无履行的必要和可能,故判决解除合同。
婚恋关系需双方同意才可能建立。婚介公司虽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尚未促成张先生顺利建立婚恋关系,但已为张先生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推荐介绍若干次对象,付出了时间、精力和费用,张先生相应地应支付部分服务费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综合婚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婚姻介绍服务情况和时间,法院酌定婚介公司退还张先生部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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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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