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第四条: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2)《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第五条:a)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b)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c)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3)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12】46号)第五条:(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三)使用预拌混凝土不能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要求,以及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定建设工程项目。
二、办理材料
提交复印件
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
内容填写完整,符合要求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短信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受理理由,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审核进度及结果;申请人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
4.审查:股室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通知申请人结果及原因。
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佛冈县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或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不予通过的,则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冈县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住建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2005年)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2005年)
第五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12年)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在县城区、镇区、旅游区、工业区的;(二)经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同一建设工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饰装修工程、或许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农村兴建的陂头和水圳、集资修建的村道和巷道、农民自建自用房屋等农村建设项目,暂不列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12年)
第五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三)使用预拌混凝土不能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要求,以及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定建设工程项目。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12年)
第六条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向县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2005年)
第六条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主管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主管机构收到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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