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渝劳社函〔2007〕221号南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1—4级伤残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如何计发的请示》(南川劳社字〔2007〕95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渝劳社函〔2007〕221号南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1—4级伤残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如何计发的请示》(南川劳社字〔2007〕95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达到退休年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工伤退休养老待遇。二、享受工伤退休养老待遇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不影响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以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按月领取的工伤退休养老待遇为计发基数,如工伤退休养老待遇低于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与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生活补助费不得双重享受,按《条例》规定享受了供养亲属抚恤的不再享受养老保险规定的生活补助费。三、以上待遇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和享受工伤养老待遇的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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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相关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4(一)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手序。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C卡复印件、考勤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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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关于不能重复享受的工伤待遇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1一、工伤生活护理费怎么给? 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什么情况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停止享受待遇: 1、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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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适用规定是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30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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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29(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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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伤待遇与工伤待遇有什么关系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4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书面协议,明确聘用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对于国家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如医疗保险等内容,应作明确的约定。发生纠纷时,方可以合同约定作为依据来处理。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发生工伤,其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