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的使用须知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1:31:56 105 人看过

代位求偿权使用的条件包括:

1、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的第三人,依法有权要求赔偿损害;

2、保险人已实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限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法律规定,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赋予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的法定权利。

仓储物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基于两个法律关系的合法存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前一种关系产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请求义务,后一种关系则产生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保险人基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补偿而取得代位求偿的资格,同时又因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取得了向第三人主张的权利。于是,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候就有两个前提存在:

首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并且保险人已经赔付。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合法成立是不是就意味着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呢?我国现行立法明确确立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时间在于保险金额支付之日。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都作了明文规定,即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由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立法理念非常明确地排除了保险合同成立时代位求偿权成立的观点,同时首先确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因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来讲,其赔付程序是非常严格的,要进行赔付的前提必须是在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进行,在赔付之后成立的代位求偿权,诉讼到法院之后保险人自然无须再去举证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了。

其次,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合法存在。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先决条件。这里的合法存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也包括由合同关系而产生,如违约行为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履行补偿责任后可请求责任方予以赔偿;既包括因第三人的不法行为而成立,也包括因第三人的适法行为而成立,如共同海损中的弃货行为,当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其他共同海损债务人行使分摊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的基础并不限于理论界一些学者限定的只能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还应当包括对债务不履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7: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民事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1.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
    2023-06-17
    401人看过
  • 代位权行使必须有的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如果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的无效、被撤销是由次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则债权人仍可行使代位权。二、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附条件的债权,条件成就前,效力尚不发生,鼓无代位权成立之可能。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为必要条件,因为有些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之时正是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之时,若要求债权人债权到期,则已无代为之可能。四、债务人
    2023-03-29
    425人看过
  • 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条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
    2023-04-21
    100人看过
  • 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条件
    一、什么是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三、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
    2023-06-18
    375人看过
  • 保证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保证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是:(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代位追偿权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履行了债务而消灭的时候,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二)
    2023-03-01
    146人看过
  •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标的有哪些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二、代位权的刑事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债权人因
    2023-02-09
    147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代位权行使须知哪些条件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07
      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必须享有第三人的债权或者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相关延伸】问:代位权诉讼判决后由哪个法院执行?答: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
    •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2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该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 2、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3、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取得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4、第三人不得为被保险人善意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08
      代位求偿权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 3、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3-30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点: 第一,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我国《海商法》第252条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第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必须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
    •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14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该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 2、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3、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取得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4、第三人不得为被保险人善意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