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8:31:38 270 人看过

(1987年9月24日呼和浩特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3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2年9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1992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改造,需拆迁公、私房屋和其他拆除物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设拆迁,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建设需要,又要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妥善安置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必须在限期内搬迁,不得借故拖延或者阻挠。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以及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审批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拆迁申请;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书;调解、仲裁拆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对拆迁单位的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必须拆迁房屋和其他拆除物的,建设单位须持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建筑工程投资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向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办理拆迁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迁。

建设单位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第六条拆迁安置和经济补偿,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安置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动员拆迁安置和经济补偿。建设单位委托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动员拆迁的,按拆迁安置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缴纳管理费。

第七条经批准拆迁的区域,由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签发《拆迁冻结通知书》。有关部门接到《拆迁冻结通知书》后,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停止办理房屋调配、互换、产权变动和私房换发执照;停止换发工商营业执照;停止办理产权变动公证。违者,所办手续一律无效。

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灭籍手续。

第八条城市建设拆迁中,禁止任意毁坏、拆迁和砍伐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拆除中发现的文物和无主财物,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加保护,妥善保管,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章拆迁补偿

第九条拆迁市区内乡村集体房屋和农民私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拆迁安置单位和建设单位会同郊区人民政府和被拆迁单位、被拆迁户按原房屋、设施的结构和现状,参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标准定额协商评价,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被拆迁户签订协议。建设单位一次付给拆迁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被拆迁单位、被拆迁户自行迁建。

乡村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迁建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拆迁城市居民私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拆迁安置单位和建设单位会同市房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产权人,按照拆除私有房屋补偿价格评价,由建设单位和产权人签订协议,建设单位一次付给被拆迁户拆迁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原有房产契证由建设单位收回,会同房管部门注销。

第十一条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拆迁安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比照拆迁私有房屋补偿价格评价,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签订协议,建设单位一次付给拆迁补偿费。同时注销产权。

第十二条拆迁公有非住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由拆迁安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协商拆迁,按原建筑面积、结构和现状评价,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签订协议,建设单位一次发给拆迁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被拆迁单位自行迁建。迁建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结构标准负责迁建。

第十三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拆除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凡新建道路、桥梁、给水、排水、防洪、防火、通讯、供电、供暖、煤气和人防设施、公共厕所、园林绿化、防风林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必须拆除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被拆迁户的住房由所在单位安置的,建设单位发给住户所在单位定居补助费。

被拆迁户的住房从个人所有住房解决的,按原拆除房屋的补偿费加一倍发给。

凡住公、私房屋或其他房屋的拆迁户,不要住房的,根据其人口发给住房安置费。

第十六条城市居民住房和其他住房被拆迁,按户发给搬迁补助费。需要第二次搬迁的加一倍发给搬迁补助费。

第十七条按协议确定的回迁户,临时安置住房的,按现行住房租价,由建设单位发给房租费。

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加一倍发给房租费。

第十八条被拆迁户自建的凉房等附属设施,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区域内的私有、公有树木,能够移植的由建设单位发给移植补偿费,当年种植的不发移植补偿费;不能移植需要砍伐的,按园林部门规定标准由建设单位发给补偿费。

第二十条拆迁供电、电信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拆迁补偿费手续。有关部门应按协议期限拆迁,不按期拆迁影响建设工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临时性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结构和现状给予适当补偿。需要迁建的,由建设单位另选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临时用地,由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自行迁建。

第二十二条违章建筑物和迁腾违章用地,由违章单位、个人无偿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建设单位代为拆除,以拆除的旧料抵偿拆除费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06: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拆迁安置相关文章
  • 黑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规定
    【阅读全文】黑市政字[2000]26号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省、市直各单位:《黑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经2000年4月2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黑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需拆除房屋和其它设施及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黑河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黑河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承担拆迁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023-07-04
    401人看过
  • 呼和浩特车牌号管理
    一、为进一步满足机动车所有人留用自己的号牌号码的需求。公安部在第102号令中对原机动车所有人所持有的原机动车号牌,做了如下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二、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5选1)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1.新注册和外地转入的车辆,可以采用(5选1)和自行编排的方式。2.本地过户的车辆只能采用(5选1)方式。
    2023-05-30
    488人看过
  • 呼和浩特实施户籍管理新办法
    据了解,新的《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对首府城市、经济建设有贡献的人,对英雄模范人物、获得特殊劳动技能称号人员,对于“三稳定”人员进行户籍政策倾斜。凡在首府市四区及市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在旗县注册资金60万元以上,而且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的,且连续两年年纳税4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管理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能证书的职工,连续在本市参加两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在呼和浩特市经商的个体商户,连续两年纳税4万元以上的,连续两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博士学位以上的毕业生以及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
    2023-05-30
    249人看过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九日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11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履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况;责任体系的
    2023-03-15
    158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
    ,供您参考。呼和浩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实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不包括拆迁附属设施、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补偿金额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房屋拆迁评估价包括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房屋区位补偿价,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的补偿价。由市政府按年度公
    2023-08-15
    359人看过
  • 呼和浩特护照办理
    一、呼和浩特护照办理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东附一楼咨询电话:投诉电话:节假日值班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东段路北及东二环北段路西新城分局东边一楼咨询电话:投诉电话:节假日值班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回民区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桥北街回民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咨询电话:投诉电话:节假日值班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玉泉区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范家营子村对面玉泉分局西边一楼咨询电话:投诉电话:节假日值班电话:工作时间
    2023-03-21
    233人看过
  •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
    为保证城市建设需要,促进旧城改造,合理解决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安置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凡在城市内建设各类工程需要房屋拆迁安置的建设单位,均须持上级批准的建设计划,报请各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划定拆迁范围,方可进行拆迁。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二被拆迁户或单位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就地或易地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也可暂作临时安置。被拆迁户或单位愿意自己解决临时用房的应予鼓励,并由建设单位付给合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三被拆迁户住房原则上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对于住房拥挤户,可按本城市近期规划的平均居住水平安置。拆除租、典、借房屋,只安置现住户。被拆迁户的原居住面积,以合法建筑的居住面积为准;家庭人口以正式户口为准,但应包括直系亲属中参军的战士。对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两个孩子计算家庭人口。被拆
    2023-06-27
    72人看过
  • 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宅基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安康和心城市建设步伐,妥善解决被拆迁户的安置问题,确保安康中心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安康中心城市建设规划区140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拆迁且需要统一安置宅基地的农村村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安置工作坚持既符合安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又便于拆迁户生产生活和发展经济,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拆迁户自行建房的原则实施安置。第四条拆迁户安置点由市建设局进行规划定点,所需土地由市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统征中心)依法进行统征。三通一平(水、电、路三通和土地平整)工作由统征和心或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五条拆迁户安置宅基地原则:(一)一户一处宅基地。(二)按拆迁户被发除的且经过依法批准的主体建筑占地面积(不包括临时建筑、简易房、空场院、户外厕所猪圈等占地
    2023-06-10
    351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出台新政
    呼市政府公布了最新出台的《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本市非农业户口落户限制,放开了农村户籍人口进城的落户转移,该《办法自5月4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可将保障性住房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指出要严格控制本市农业人口落户。《办法规定,在本市市区及旗县辖镇拥有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购买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暂时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持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发票(收据)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办法规定,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针对在保障性住房中居住的本市居民,《办法规定,“本市居民享受政府分配的廉租房、公租房以及经济适用等保障性
    2023-05-30
    182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试行)
    【实施日期】2003/06/20【发布单位】沪政办发[2003]63号。为规范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热点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我们城市的情况。二是本标准适用于**热点城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集体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标准按照《热点城市城市建设控制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办法》(沪政发[2001]59号)执行。各评估机构应根据本标准对拆迁区域进行评估,并由拆迁管理部门确认。三是该标准仅包括房屋拆迁中房屋所在地补偿价格和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格。其他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执行。(1)房屋所在地补偿价格,是指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按照房屋在特定区域内的用途,折算为原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时确定的补偿价格,比如房屋相对于位置和被拆迁地块的优劣。主要包括基本地价各因素的修正、各影响因素的调整幅度和容
    2023-05-31
    89人看过
  • 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咋说的?
    一,杭州的拆迁安置房怎么分配,因各地都有区别,可以咨询当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当地的答复为准。1,可以是按户分配安置房;2,也可以按人头来分配安置房。二,拆迁居住房屋补偿(供参考):(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
    2023-02-21
    278人看过
  • 吉林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失效)
    【阅读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拆迁与补偿第三章公共设施及其他附着物的拆迁与补偿第四章被动迁单位和动迁户的安置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动迁安置工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种建设,涉及动迁、安置和补偿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建设动迁和安置,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兼顾国家、建设用地单位、被动迁单位和动迁户的利益。被动迁单位和动迁户必须>从国家建设需要,在限期内按时搬迁。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妥善安置被动迁单位和动迁户。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策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的动迁安置工作;审批建设单位的动迁申请,作出动迁决定;调解、处理动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
    2023-06-08
    419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黄绿标办理材料
    1、申请人需要带上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信息,可免费申领“黄绿标”2、根据行驶证上面的车辆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黄标”或者“绿标”3、车主拿着查询结果,凭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领牌凭证、机动车交易凭证及复印件就可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4、申请人车主凭《机动车行驶证进行登记,并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委托单,领取《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等检验资料5、缴纳检测费用150元。车辆检测完毕,车主领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2023-05-10
    258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办理银行卡种类
    银行卡种类:借记卡借记卡可以在网络或POS消费或者通过ATM转账和提款,不能透支,卡内的金额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消费或提款时资金直接从储蓄帐户划出。借记卡在使用时一般需要密码(PIN)。借记卡按等级可以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按使用范围可以分为国内卡和国际卡。贷记卡贷记卡常称为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有的特点: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缴款期(最长可达56天),并设有最低还款额,客户出现透支可自主分期还款。客户需要向申请的银行交付一定数量的年费,各银行不相同。准贷记卡准贷记卡是一种存款有息、刷卡消费以人民币结算的单币种单帐户信用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信用消费、网上银行交易等功能。当刷卡消费、取现帐户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持卡人可在规定的有限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取现,并收取一定的利息。不存在免息还款期。
    2023-05-11
    92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拆迁安置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 1、原地安置; 2、是异地安置,具体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 更多>

    #拆迁安置
    相关咨询
    • 呼和浩特商品房建设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1-14
      商品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
    • 呼和浩特建设塑料厂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30
      塑料厂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
    • 呼和浩特市拆迁补偿条例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2
      呼和浩特市拆迁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实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
    • 呼和浩特河道建设的情况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8-01
      河道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
    • 呼和浩特砖瓦房建设补偿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30
      砖瓦房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砖瓦房和集体土地上砖瓦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