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安全;(2)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非公路标志;(3)隧道内及隧道口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4)禁止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混设;(5)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6)公路标志100米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7)公路路肩以内不得设置商业性(1)许-可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又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安全;(3)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非公路标志;(4)隧道内及隧道口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5)禁止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混设;(6)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7)公路标志100米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8)公路路肩以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确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宣传牌的,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正常使用和影响行车视距;(9)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10)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11)公路用地内及公路边沟外缘30米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采用反光材料制作,不得安装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灯光设备;(12)需经规划方可准予设置广告的区域,按批准的规划位置、规定的结构形式(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结构广告设施)予以许-可;(13)两侧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其外缘滴水线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该广告设施的净高度;(14)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15)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16)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17)申请事项属潮南区范围内。
二、办理材料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
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南区分厅区公路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http://cnsp.st.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或在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公路局驻汕头市潮南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此事项涉及缴费,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区公路局驻汕头市潮南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属于完善路网的有效期为施工期限,非完善路网的为五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路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和不予延续的路政许-可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证件样本见附件)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区公路局驻汕头市潮南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公路局驻汕头市潮南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此事项涉及缴费,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区公路局驻汕头市潮南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属于完善路网的有效期为施工期限,非完善路网的为五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路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和不予延续的路政许-可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证件样本见附件)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汕头市潮南区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检查。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北六路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第一点?一、免征项目和时间
(一)对《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已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自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自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免征其市县级收入。
(二)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截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已经下发执行。根据在执行中反映公路路产赔偿的项目及标准未能包括齐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增补本文附表所列项目的赔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赔偿标准和办法仍按粤交路[1998]38号文执行。
附: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表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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