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不是实践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订购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订购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且不以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因此是诺成合同。
一、承揽关系工人受伤责任归谁
承揽关系工人受伤,原则上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除外。
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相似之处,承揽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雇员也要按照雇主要求而为一定工作,都有提供劳务的内容。
一般认为,承揽关系与雇用关系的区别为:
1、标的物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不仅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一定工作,而且要求这种工作要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包含了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的标的只是受雇人提供劳务本身,并不要求受雇人劳动本身要有成果。
2、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要服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佣人支配,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风险负担和责任承担不同。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由雇主承担。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负责任,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责任。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二、承揽关系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三、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有什么区别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质上来说,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主要包括:
(1)合同订立形式不同: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订立程序不同:承揽合同一般订立即成立生效,建筑工程合同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设立;
(3)合同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基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4)合同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5)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不同:承揽合同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者价款计算方式,建筑工程合同的价款更多是不确定、暂定的,需要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通过专门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最终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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