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灭失的判定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21:05:20
239 人看过
1.房屋灭失指,房子已经不存在了。
2.一般是由于坍塌、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拆迁等导致的房屋不存在。
3.房子是在灭失后,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建房屋。但是在履行先关审批手续的时候,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及确定房屋四至时,工作上存在瑕疵,致使发生现在的纠纷。建议可以向房屋批准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给予合理的解决。
房屋灭失能否确认权属?
房产灭失的,物权消灭了,也就无法确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房屋丢失与灭失的概念
404人看过
-
什么是房屋灭失
242人看过
-
宅基地自然灭失的标准
398人看过
-
房屋灭失证明怎么开
277人看过
-
房屋灭失继承权还有吗
221人看过
-
房屋灭失了还有物权吗
403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物权消灭
词条
物权消灭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物权与其主体分离,即权利人的物权丧失。 物权的消灭与物权的转让不同,前者系物权的绝对丧失,后者系物权的相对丧失,比如权利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通过合同方式出卖或赠与他人,此时一方当事人的物权消灭,而他方当事人的物权... 更多>
#物权消灭
最新文章
#物权消灭
相关咨询
-
房屋买卖合同权的灭失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0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上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 作为法院,
-
房屋灭失行政复议的规定是哪些?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9一般来说,有下面几点情形可以申请:(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房屋灭失的行政起诉多久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29首先,要确定本案是何种性质的行政诉讼,是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履行之诉、变更之诉、行政赔偿之诉还是执行之诉。第二,简单举例,比如房屋错误登记,要求撤销之诉。虽然该房屋灭失,但是不影响对该行政行为的撤销。撤销之后登记自始无效,所产生的房屋权属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房屋灭失不影响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房屋登记机关对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抵押等民事行为都要进行登记,如果申请人、利害关系
-
房屋灭失登记怎么办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28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房屋被依法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房屋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