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一、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以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诉讼时效期限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经过该法定的期限,将产生时效届满的后果。当然,与除斥期间以及其他期限相比较,诉讼时效的期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二、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
诉讼与仲裁均为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对应,它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
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但两者又有一定的联系,因此,《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借鉴了该规则,于第198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法律对仲裁的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则适用该特别规定。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时效期间为2年,因此,此类纠纷的仲裁就应当适用这一规定,而不能适用《民法典》规定的3年时效期间。如果法律未对仲裁时效作出规定,则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没有对仲裁员是否可以主动援引时效规则作出规定,此时就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不允许仲裁员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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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时的溯及力是否存在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13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般产生于存在法定事由的某个时点,对于该时点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第140条与《民法总则》第195条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由于《民法总则》的实施改变了普通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的时点如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后,则有时效按何种标准重新计算的问题。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的,此时《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还未施行,一般应按旧法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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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时效的溯及力广东在线咨询 2023-01-151、溯及力,通常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2、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按照其规定,只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才能溯及既往,即有利溯及既往规则,这也是我国立法法唯一认可的溯及既往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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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的诉讼时效具有溯及力是如何认定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3-01-111、诉讼时效如果具有溯及力,会给裁判者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不存在从轻或从重的规则。诉讼时效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利益保护上的轻重之分。从重、从轻是对刑法溯及既往效力规则的套用,显然是不可取的。 3、常量作为区分标准的观点,忽略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间、债权人起诉时间等变量,可能会带来新的矛盾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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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溯及力如何确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13《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新规定可能造成的情况是,在《民法总则》实施时,请求权如果按照旧法起算点计算,诉讼时效已届满,但如果按照《民法总则》起算点计算,诉讼时效未届满,甚至还不能开始计算。与前述第一种情况不同,尽管从形式上看,按照旧法计算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由于义务人不确定时,权利人并不能提起诉讼,也难以采取其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当时效届满时,实质上并没有享受到完整的时效利益。《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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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诉讼时效溯及力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规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1-03-261、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这自然没问题,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因为,不管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还是《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2、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但未满三年,则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因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