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后,经济补偿是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的。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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