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改”和“迁”。被拆迁人要依法维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2 04:22:35 133 人看过

随着征收拆迁的持续深入,拆迁方越来越多的开始探索“打包”“整合”式拆迁,即人为的将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整治、拆除违法建筑与征地拆迁结合起来一起搞,从而实现其所追求的“大干快上”的运动式治理效果。

从另一个方面而言,这种做法加大了所涉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为其通过政策解读问题提供了注脚。

那么,普通群众究竟该如何有效应对这样的新型拆迁呢?

“三改一拆”,究其出发点和目的而言,无疑是具有积极性的。

然而实践中地方政府的粗放操作却导致了各种各种的矛盾、纠纷,令好的政策在落实中面临“变味”的窘境。

在应对过程中,普通群众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对于“改”,要严格依据590号令程序规定依法维权。

无论是“三改”中的哪一改,其前提都是涉案建筑是合法的,只是存在使用条件差、安全隐患等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改造”项目必须“依法拆迁”,即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换言之,实践中突击性、运动性的强迫改造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和背离政策的,被征收人可依据通常应对违法强拆、逼迁的策略来加以应对,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其二,对于“拆”,要牢牢锁住程序违法点加以应对,同时注意提供自己房屋存在的依据。

相较于要走一个比较完整程序的“改”,拆除违建的最大特点就是快。

如果当事人反应不够及时,应对稍有拖延、犹豫,房屋就会毁于一旦。

因此,在拆迁方出招后第一时间跟进应对,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精准制定维权策略和复议、诉讼打击目标,便是维权的重中之重。

通常而言,地方政府在实施此类拆违行为时很难做到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违建调查、认定、处置所规定的程序步骤,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内容、送达等层面上都极有可能存在各种法律漏洞。

根据涉案项目的具体详细情况,有经验的律师能够充分运用逻辑的力量,抽丝剥茧般的把握住看似杂乱无章的线团中的那根“线头”,只要将其抽出来加以利用,那么整个线团就有可能因此而土崩瓦解、化为乌有。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从名为“责令”什么什么的文书下发,到强拆机械开到家门口,通常不会间隔太长的时间,当事人如确信自己的房屋、建筑是合法的,不应被认定为违建进而遭到强拆,必须当断则断,尽早启动最直接有效的法律程序,一旦房屋建筑被推平,维权的条件将基本丧失。

而另一方面,当事人要积极搜集证据,提供自己的房屋、建筑建造时所获得的相关凭证、许可、文件,哪怕这些东西并非法定的规划许可,但如果来自于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在诉讼中也是有一定说服力的。

“历史遗留问题”所引发的无证、缺证现象在“拆”的过程中必须得到重视,抛弃历史条件所造成的客观现实而实施的“拆”,无疑就是违法的拆。

在律师想最后明提示广大当事人的是,“三改一拆”的背后往往有“保护环境,惠及民生”的强有力政策背景支持,在当前及今后的一个阶段里,无疑将层出不穷。

但无论怎么改、怎么拆,依法行政都是这一政策本身的应有之义,不应也不得在实践中被打上一丝一毫的折扣。

由于这类项目的背后有时不会紧密衔接某个重大建设项目,其所涉的利益相对受限,因而在存在补偿、安置问题的情况下,当事人也需要客观、理性的设定补偿诉求期待,避免超出实际的过高诉求甚至是传说中的“漫天要价”。

更为重要的是,就现阶段而言,通过迂回路径制约其推进的有效方法并不是很多,维权仍以正面的“法律交锋”为主。

这一现状,也是需要大家接受并思考、面对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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