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到执行期从什么时间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3 15:58:47 286 人看过

一、工伤到执行期从什么时间算

关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产生的纠纷,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若劳动者希望通过仲裁程序解决这类问题,请务必注意,此类仲裁申请的有效时间仅为一年,自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察觉到自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一日期起计算。

因此,在涉及到工伤赔偿的诉讼问题上,并非是从受到伤害当日或是从发起诉讼之日起进行计算,取而代之的是,要以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察觉到自身权益遭受损害的日期作为起算时点。

另外,若法院已经正式接收并处理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件,那么他们会根据案情真实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执行措施来执行该判决,并且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所有执行任务能够在审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工地工伤期间的工资怎么算

工伤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可以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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