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相对于普通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于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能不能对抗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鉴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质押权人的风险防范至关重要。归纳起来,质押权人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如下一些:
1.强化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质押权人确保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可控的关键。质押权人所进行的资信调查主要针对基础交易双方,即质押人和债务人;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两方面。通过信用评估,核定其信用额度,从而尽可能地降低由此产生的信用风险。
2.谨慎选择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尽量选择应收账款转让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除质权人的操作风险外,基本上都是因为付款债务人没有参与其中,致使债权人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对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除质押外,还有转让方式。在应收账款转让方式中,由于需要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因此,债务人负有向债权受让人付款的义务。为防止自己负有多重付款义务或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会持谨慎态度。这就减少了债权人多重转让、虚假转让等风险的可能。因此,对质权人来说,只要有可能,就尽量选择应收账款转让方式,而尽量不使用应收账款质押方式。
3.排除特殊债权。对于一些特殊债权,质押人很难或者根本无法履行债权质押合同项下的承诺和保证,因此质押权人应该拒绝接受这些债权。这些债权或者存在被抵销的风险,或者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或者存在转让无效的风险。因此,质押权人应排除这些债权,不能为了短期效益而忽视风险的存在。
4.在应收账款质押时,应尽量与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的存在或将质押担保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为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前,应尽量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核实基础合同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在难以直接核实时,也应尽量将质押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这样,至少可以防止债务人和债权人串通欺骗质权人。
5.应选择债权人已经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应收账款。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产生的和将来产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质押担保。但由于将来产生的应收账款存在债权人履约风险,如果这种风险成为事实,质押权益势必悬空。因此,质权人在选择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尽量选择既成的应收账款,即债权人义务已经履约完毕,应收账款已经现实产生。判断的标准是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已经交付、债务人已经验收等。
6.应尽量提前介入,争取在基础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将款项付至质权人能控制的账户中。应收账款质押权益的实现,还取决于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的控制;最有效的控制途径是债务人将款项付至质权人能控制的账户。在质权人是银行时,该账户就是债权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因此,质权人应尽量提前介入,争取在基础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将款项付至质权人能控制的特定账户中;并且应约定没有质权人的书面通知,债权人或债务人都不得单方或双方变更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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