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正当竞争的各种具体行为。各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一般采取列举式加以规定。
大体上可分为3类:(1)侵犯工业产权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他人商标、商号,假冒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假冒、仿冒服务标志,泄露技术秘密,冒用其它工业标志等行为;
(2)经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酬金和回扣,搭卖,营业上的诽谤、出卖商业秘密,有奖出售和折价出售等。
(3)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诋毁性广告、带有强迫性的广告、欺诈性的广告或生产商批发商的广告等。
中国还没有颁布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但根据中国具体情况和武汉、上海、江西三省市反不正当竞争的暂行规定来看,中国当前经济生活中主要存在着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使用众所周知的他人营业名称、商号、商标、包装、装潢、产地、说明书等,生产或者推销其产品;
(2)冒充他人优质产品或者荣誉称号;
(3)对产品的质量、性能、原料构成、制作方法、用途,或者对劳务和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价格等进行虚假、夸大失真的宣传;
(4)谎称或者隐匿商品产地、来源、生产单位或者对商品产地、来源、生产单位作出足以使人产生误解或者混淆的表示;
(5)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名优产品、优质服务等荣誉称号,或者以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6)采取贿赂或者变相贿赂等手段购销商品;
(7)使用与商品质量、性能、安全、运输、保管等要求无关的日用商品、装饰品作包装以推销其商品;
(8)抬价竞购;
(9)囤积商品,控制或者截留货源,造成市场供应紧张;
(10)谎称降价处理以推销其商品;
(11)以有奖销售方式推销其商品;
(12)无供货能力,而以预售紧俏商品为名收取货款,或者以紧俏商品强行搭售滞销劣质商品;
(13)直接或间接地诋毁、贬低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或者服务的声誉;
(14)以影响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他人营业场所、商品、服务项目或交易制造混乱;
(15)采用不正当手段,猎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16)引诱他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或者阻碍他人与同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者建立业务关系;
(17)利用广告和新闻报道等形式作虚假或者失真报告欺骗消费者,引起市场混乱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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