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哪些实践合同的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4 02: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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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亦称为要物合同,此类协议除了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后签订外,还需要在履行过程中,完成实物的交割或者其他实质性的交货行为方能正式生效。
其中典型实践合同主要涵盖以下几类:
首先,定金合同便是其一;
其次,是借用合同;
再者,保管合同为特殊的类型,它要求双方当事人就物的交付意愿进行明确的约定;
同时,民间借贷(即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也属于这类合同范畴。
这种形式的合同通常以约定一方向对方转让特定种类及对应价值的货币所有权为基础,且需在约定期间内由另一方予以相同性质、同等金额的货币偿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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