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主持法庭辩论的三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24:09 148 人看过

一、法庭辩论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首先必须是守法的模范。因此即使在法庭辩论阶段,仍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表各自的观点,并能够有效地保证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和制度得以贯彻落实。同时法官要把握好庭审主线,使辩论双方必须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已经调查的事实,适用已经质证的证据依法进行辩论。对双方出现脱离事实,互相顶牛、东拉西扯的现象,法官要掌握辩论依据,及时适当引导,使双方辩论依法有据,有条不絮地进行。

二是坚持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原则。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的。他们既可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既可以对证据的认定发表意见,也可以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既可以就认定的事实进行辩论,也可以就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可以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因当事人之间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不同,当事人在辩论时,常常会出现遣词不当、情绪激昂,甚至攻击谩骂的情况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法官就应立场公正、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正确疏导,而决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那样势必会使法庭辩论陷入僵局,不能充分发挥法庭辩论的作用,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结。

三是坚持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的原则。双方辩论要达到实质性的目的,就是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因此,法官不仅要有效地控制法庭辩论的节奏,还要能够在复杂的辩论中客观、准确地提炼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又要留给代理律师有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的空间,使双方紧紧围绕诉讼请求,针对实质性问题层层辩论,将法庭辩论不断引向深入。对双方提到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事实及本案以外的纠纷、矛盾以及枝节问题,法官必须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及时加以指出,并予以制止,防止无为的辩论。

二、法庭辩论要处理好的两个方面。

要使法庭辩论条理分明,节奏协调,笔者认为还必须把握好两个方面。

一是法官应当明确自己在法庭辩论中的地位。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因此,法官在法庭辩论阶段中的主要任务是主持辩论,认真听取并及时引导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所展开的辩驳意见,而不是去参与辩论,直接去确认某一方或否认某一方的结论。同样更不能去训斥辩论观点不能成立的某一方。否则会使当事人之间在打官司,倒象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在与法官诉争。法官的公正形象因此而大打折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也可能会引变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双方对争论的某些重要内容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意见的,法官要适时提醒,以便使双方的观点真正在法庭上表达出来,以明晰是言之有理还是辩解无理。法官无论是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言行上都应该具有绝对的中立性,对双方当事人必须保持等距离,处于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纯粹裁判员的地位,防止先入为主,做到兼听则明。总之,法庭辩论的进程应归于法官的引导,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观点则不受法官的制约。法官不应把自己视为消极的仲裁者。既不能限制当事人进行辩论的积极性、主动性,使辩论流于形式;也不能放任自流,听任当事人离开争执的焦点进行漫无边际的争吵,从而影响辩论的质量和效果,同时也应切实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充分行使。

二是在法庭辩论中出现的一些特殊事由,法官要及时、准确、公正、稳妥、合法、果断地处理。辩论中,法官认为有些问题尚未查清,就可以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法庭调查完毕后,重新恢复法庭辩论。如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同样地要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双方质证后,恢复辩论;如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也要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法庭调查完毕后恢复法庭辩论。如对关键事实,当事人提出有新的证据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则应宣布延期审理;如法庭认为对某一事实或证据须调查核实的,也应宣布延期审理。②如当事人在庭上殴打对方当事人,法官就要及时制止,对不听劝止教育无效的,法官要及时中止庭审,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三、法庭辩论要解决好的三个问题。

在坚持好三个基本原则,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基础上,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二是争议的内容是否明了;三是适用的法律是否阐明。案件的事实是指双方意见认为一致的事实或证据能证明的事实。争议的内容是指经辩论,哪些内容双方的观点一致了,可以认定;哪些内容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哪些内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适用的法律指对已查明的事实,应适用什么法律,双方有无都已充分发表意见,阐明各自的观点和理由。如果法官对以上三个问题已明白无误,那么法庭辩论的任务也就真正完成了。

总之,笔者认为,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技能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是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是衡量法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一项最基本的标准。同时,真正的法庭辩论又是锻炼、提高、检验法官能力和素质的极好机会。审判方式改革还将不断深入,作为一名法官应跟上时代的需要,适应改革的趋势,把握好庭审的每一个阶段,实现彻底的,真正的公平、公正、合法,让胜诉者堂堂正正,败诉者明明白白,旁听者清清楚楚。

注释:

①乔宪志、金长荣主编:《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02页;

②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2月第1版,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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