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房再婚配偶是否享受居住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7 11:06:35 165 人看过

一、民法典公房再婚配偶是否享受居住权

公房居住权是需要根据公房的具体政策和双方协商来决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赋予一方居住权,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按照规定公房居住权是需要根据公房的具体政策和双方协商来决定的,如果协商之后可以享有居住权那么就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如果双方有纠纷的话可以申请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08: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居住权相关文章
  • 民法典持居住证可以享受业主权利吗
    一、民法典持居住证可以享受业主权利吗居住权证只是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利,居住权人对房屋只能行使占有、使用权利,但不是房屋的业主,所以不享有其他业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农村房产所有权怎么认定对于已经确权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属于权属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人,这是没有异议的。对于没有确权的房屋:1、如果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则可以认定对房屋享有所有权;2、持有出资建房的相关证明,可以认定对房屋享有所有权;3、通过买卖取得的房屋,能够提供相关的买卖
    2023-06-19
    84人看过
  • 民法典中居住权是否受法律保护,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中居住权是否受法律保护居住权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受法律保护,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居住权的相关规定1.居住权享有占用他人房屋的权利,不涉及买卖、抵押等权利。也就是说,居住权的唯一权利是住在这种不能出售、出租或抵押的财产中。2.居住权是对他人房屋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房屋的权利。
    2023-06-17
    193人看过
  • 民法典中配偶是否承担婚前债务
    一、民法典中配偶是否承担婚前债务民法典规定,婚前债务一般是属于个人债务,配偶对另一方婚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所以不需要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二、婚前债务,婚后怎么偿还实践中,婚前债务将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
    2023-04-12
    262人看过
  • 民法典居住权房产是否也限购
    一、民法典居住权房产是否也限购民法典规定,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可以买卖,但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买卖不影响居住权的效力,并且卖方要告知买方房屋设立居住权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二、居住权可以进行转让或者继承吗房屋居住权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房屋的居住权是不能单独转让或者继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
    2023-05-06
    78人看过
  • 民法典居住权是否需要公证吗
    一、民法典居住权是否需要公证吗民法典居住权不一定需要公证,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2、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的内容,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居住权的客体可适于已经存在且适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居住权的范围,不仅满足个人需求,也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负有照顾
    2023-06-19
    98人看过
  • 民法典中配偶是否有权代位继承
    没有。代位继承的条件: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过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由此可见,配偶是没有权代位继承的。配偶代位继承要什么条件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
    2023-08-02
    446人看过
  •  已婚人士再婚时,是否仍享有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一方在离婚后再次结婚,那么在居住权期限内,他们仍然可以享有居住权。但只能由当事人享有,其配偶不具有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一方在离婚后再次结婚,那么在居住权期限内,他们仍然可以享有居住权。但只能由当事人享有,其配偶不具有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民 法 典 】 房 屋 居 住 权 离 婚 后 可 再 婚 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居住权离婚后可以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因此,离婚后是可以再婚的。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定居住权人及其居住权存在的场所来处分居住权。因此,房屋居住权离婚后可以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居住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总之
    2023-09-04
    329人看过
  • 民法典商品房居住权多久,什么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一、民法典商品房居住权多久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居住权的期限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什么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权,指居住权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从罗马法以来,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就有居住权这一制度。确
    2023-04-19
    255人看过
  • 父母的遗产配偶是否享受
    一般来说,配偶是没有继承权的。但针对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尽了赡养义务的。能够拥有继承权。一、继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1、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继子女与其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就享有代位继承权。2、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3、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
    2023-02-20
    246人看过
  • 民法典居住权是否属于物权
    一、民法典居住权是否属于物权民法典居住权是属于物权,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二、房屋居住权的设定方式有哪些房屋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三、房屋居住权的权利房屋居住权的权利有:1.居住权人
    2023-04-30
    162人看过
  • 婚前房子不让配偶居住
    夫妻双方还没有离婚,房子作为婚前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你是有权利不许另一方居住,因为属于你个人财产。不过在情理上,你们是夫妻,那么就应该让对方居住。一、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离婚几年首先,如果你们买了共有产权房的话,离婚分割正常情况下是按照双方平均分配的,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房子的价值和归属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双方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价高者得,如果有一方是主张房屋所有权的,那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给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根据当事人去申请,把这个房屋进行拍卖,工具所拍卖的款项进行分割。有产权房的买卖必须要满五年以上才可以进行,而且访问的产权并不是属于你们家庭个人,其中还有一部分产权是属于政府,那么在你们需要向外出售的时候,政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二、父母离婚农村房子归谁离婚怎么处理农村房屋夫妻可以协商约定房子的归属,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婚前一方建造,而
    2023-06-23
    316人看过
  • 民法典中子女是否享有父母宅基地居住权
    一、民法典中子女是否享有父母宅基地居住权民法典规定,抚养未成年或者不具有独立生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所以需要被抚养的子女,对父母房屋享有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农
    2023-06-19
    72人看过
  • 民法典受让债权后是否享有质权
    一、民法典受让债权后是否享有质权1、债权有质权的,债权转让后,质权一并转让,受让人享有质权。2、债权转让的,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二、债权转让的特征有哪些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2023-04-12
    157人看过
  • 民法典配偶不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一、民法典配偶不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了吗?配偶仍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对继承权的规定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继承人死亡之后,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实现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二、继承人失去继承
    2023-04-13
    329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居住权
    词条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居住权
    相关咨询
    • 公房再婚的配偶在居住权上是否也具有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4
      对于公房再婚的配偶不一定享受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民法再婚在公房也可以享受居住权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4-28
      公房居住权是需要根据公房的具体政策和双方协商来决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赋予一方居住权,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民法典》生效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下列法律条文设立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
    • 配偶死亡后,配偶的父母是否享有房屋居住权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3
      配偶死亡后,配偶的父母是否享有房屋居住权0分A和B是兄弟,两人书面约定由A作为父母的第一赡养人,父母居住在A的家中,直至父母无法自理为止。B将父母原房产出售后所得的一部分给予A(在书面约定中注明),另一部分自己占有(未在书面约定中注明)。A的父母户口迁至A处,后又迁至B处。后A去世,A的配偶C以及A的父母均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房屋产权过户给A的孩子D。至此,房屋产权所有人为D,而实际居住人为D、A
    • 公房再婚后配偶能获得居住权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03
      对于公房再婚的配偶不一定享受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公房让配偶居住可以再婚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2
      对于公房再婚的配偶一般不享受居住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配偶对另一方名下的房产不直接享有居住权,但在与另一方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对该房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