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两点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18:23:40 423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对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然而,这部关系到中国法治与人权保护最重要的法律,其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法治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公民的需要,由此可知,《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及存在诸多缺陷,为了完善《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范围与标准,本文提出两点建议,具体内容如本文所示:

一、适当扩大对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目前的《国家赔偿法》严格限制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范围,使得那些遭受刑事司法机关除采取拘留、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或超期羁押的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有必要适当扩大对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范围,将无罪错误羁押的前提变更为司法机关违法羁押,从而使轻罪重判、超期羁押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理由:

(一)国家赔偿是国家向公民兑现宪法权利的一种形式。天赋的权利只有一个,即生来就有的自由权,这里的自由权当然包括了人身自由。《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见,人身自由权是与身俱来的,是世界公认的不仅受宪法保护而且受国际法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是禁止被非法剥夺的。刑事赔偿的实现本身就是社会生活走向民主的重要表现,是人的源生的自然权利受派生的国家权利救济的体现。

(二)实现《国家赔偿法》对刑事司法机关和刑事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有罪的人判处刑罚,是严厉的、强制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由于刑事执法活动的严厉性、强制性特征,国家法律才规定了严格、细致的程序限制和司法活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以保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刑事执法,排除非法剥夺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公民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既是《国家赔偿法》产生的初衷,也是《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的严格限制而使司法机关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权力滥用和超期羁押行为漠视。

(三)逐步扩大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范围是赔偿理论发展的必然。国家赔偿理论的发展是从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到国家有限地负赔偿责任,再到逐步扩大赔偿责任。我国的国家赔偿也是沿着这样的途径,不断发展着。国家赔偿理论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国家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就羁押赔偿而言,以德国为代表的刑事赔偿面很宽,它不以有罪无罪划界,而是以刑事追诉措施的行为是否被改正为界限,对于轻罪重判等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赔偿的。总之,国家赔偿的范围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变化,根据社会需要的情况制定的。德国在开始制定刑事赔偿法时,它的原则也是无罪羁押赔偿,经过70多年的发展,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实行无论是否有罪只要国家改正了前一个司法行为即予赔偿的制度。这也是民主与法治,法治与人权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逐步提高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标准问题,我们以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例为例:2002年5月20日,武汉市市民吴鹤声因被冤狱8年多,被错误羁押3174天而获得13.74万元的赔偿金。这与吴当初提出的283万元的赔偿额相差甚远。该案引起法学界的关注,然而,无论当事人、法学专家们如何觉得赔偿不足以弥补吴8年来的损失,法院的决定是有依据的,它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吴无法获得更多的国家救济。这是由于《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初,在赔偿方式上不仅要考虑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适当救济,而且还要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和财政负担能力以及赔偿方式是否易行。这种赔偿方式对所有人身自由权受侵犯的受害者是一样的,符合公平原则。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变化和国力的增强,法治意识和人权意识的不断完善,物价不断上涨,而赔偿标准太低,显然偏离了公正的要求,而只有公平没有公正的制度是难以维系的。因而,提高赔偿标准,保证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更多的救济,是实现刑事赔偿价值目标的基本要求。理由:

(一)人身自由权作为精神权利的一种,被刑事司法机关剥夺后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失去自由的痛苦。人的尊严、名誉、健康等都将因此而遭受难以预计的损失。这种损失都是精神利益。人们常说精神无价精神损失虽无法以金钱计算,金钱也无法完全抚平痛苦、买不到做人的尊严,也弥补不了失去健康的缺憾,但这并不等于不应该和不能给受害者赔偿。金钱赔偿可以减轻受害者情感上的痛苦。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代特定的损害,它具有抚慰性质,虽不可能完全消除精神痛苦,但比没有任何赔偿好,赔偿的目的在于给人以精神上的满足和抚慰。因而,科学设定赔偿标准也体现了对精神利益的尊重。也是与赔偿法确立的抚慰性赔偿原则相适应的。而目前的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已无法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抚慰。

(二)刑事赔偿标准原则的发展要求刑事赔偿的标准不断提高。刑事赔偿标准原则是从抚慰性向补偿性原则过渡,也就是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得到适当的补偿向赔偿受害人受到实际损失的方向发展。这种发展是以国家的经济基础为保证的,从目前情况看,与1995年《国家赔偿法颁布时的经济水平相比有了巨大变化,当然,这种变化不足以让补偿性原则成为赔偿标准的原则,然而,作为过渡时期,抚慰性的标准应该能够体现这种不同时期经济的变化,提高赔偿标准是最直接的体现方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9: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监视居住相关文章
  • 对于完善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的建议
    (一)合理界定应赔偿的职责范围1、行政赔偿方面,将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各种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2、刑事赔偿方面,将司法机关在各诉讼阶段中的错误活动造成的损害列入刑事赔偿范围,如立案错误、侦查错误、起诉错误、审判错误以及执行错误等。3、将军事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4、将公共设施损害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二)合理界定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的范围1、对于财产损失,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实际损害,即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若将来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即必然可得利益的损失,也视为已经发生的现实损害。2、对于人身损失,将精神损失适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三)适当限定免责条款国家可以在以下情形之一,免除赔偿责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种情况,应由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国家赔偿。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因公民自伤
    2023-06-06
    328人看过
  •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贸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含量逐步升高,由侵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加。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于权利人财产权益受到的损害,往往需要通过给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补偿,从而实现民事诉讼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利益失衡状态的矫正功能。赔偿数额确定的适当与否,关系着司法救济制度的合理性评价问题,也标志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程度。因此,探求一条适当的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思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我国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的规定,始见于1997年2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38条规定:在难以完全准确确认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可如下确定赔偿额:其一,侵犯商标权、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侵权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对受害人赔偿数额为人民
    2023-06-13
    446人看过
  • 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的完善思考
    【按揭贷款】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的完善思考按揭是一中比较新型的担保模式,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实践中发展形成的按揭制度虽然和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上有部分交叠的地方,但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交易融资担保方式确实存在其比较有特点的地方,其存在的空间比较大。这一制度的背后彰显出法定主义与意思自治两种调整模式的沟通与互动。以下从立法模式和制度改进等方面提出对按揭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如果真正使按揭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将“按揭”制度进行完善,可以考虑将按揭制度写进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法律明确加以规定,明确按揭的内涵及外延。然而,这和制度设计初衷相悖,具体为,部分学者认为民法典具有长期稳定等一系列特征,而按揭却随交易实践变化而变化。这样以来,法典的长期稳定性与按揭制度的灵活变化性存在矛盾,需要加以协调。如果采用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将会使按揭陷于僵化状态,极大地损害其优势的发
    2023-06-13
    127人看过
  • 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
    [摘要]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7.加强保险业监管的国内和国际合作。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
    2022-05-01
    79人看过
  • 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思考
    我国现已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以《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然而,考察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相关规定大都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且极不统一,有进一步改革、完善之必要。本文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出发,指出现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商业秘密属性不明、权利主体及侵权主体范围过窄、侵权方式过于原则、缺乏商业秘密保护限制性规定等诸多问题,并提出明确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属性、完善相关主体规定、引入限制性规定及法定赔偿的立法构想。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经营者一开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身的商业秘密上,而对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则思之甚少。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经营者在经营
    2023-04-22
    282人看过
  • 关于完善渎职罪的立法思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呈现严重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这种趋势迫切要求加强刑事法制,修改和完善刑法,调整现行刑法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方面,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一、修改和完善渎职罪是反腐倡廉的客观需要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权利进行各种犯罪活动,是与国家公职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严重犯罪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表现。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性质的严重性为历代统治阶级所关注,他们深知禁官邪,肃官方,养廉洁的重要性,以严刑峻法惩治官吏利用职务犯罪,维护其统治地位,如《唐律》职制篇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流役;官吏受财为人请求,受所监临财物、贷所监临财物、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车船等,都以贪赃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性质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必
    2023-06-07
    77人看过
  • 国家关于养猫的法律完善了吗
    一、国家关于养猫的法律完善了吗通常情况下,普通家庭豢养猫咪并不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的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限制。在法律层面上,如果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那么都可以理解为被默许允许从事的活动。然而,如果涉及到建立养殖场等大型养殖项目,那么就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具体来说,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者个人,无论他们来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体还是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甚至是个体户,都需要经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方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二、国家关于养猫的规定有什么一般家庭养猫,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有作相关规定,法律不禁止,则是默认许可的。如果是办个养殖场,这个肯定要一定手
    2024-04-08
    329人看过
  • 关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程序上的完善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诉权息息相关的制度。我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符合民事公诉程序法定情形的案件也可以引入民事公诉程序。首先,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当受害人为多数人或人数不确定时可以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代表人的制度,可以给受害人以很好的帮助。也就是说当原告方为多数人时(有确定的多数人与不确定的多数人之分),可以依法推举或指定2至5名代表人进行诉讼,由法院一次性判决不法者支付全部的惩罚性赔偿金,然后由法院按确定的人数在一定期间后(这里涉及催告的问题)合理分配,以避免不法行为人被多次重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里还要规定先诉人利益保护制度。这项制度在受害人确定时不适用,它仅适用于不确定的多数受害人当原告方为不确定的多数人时,法律优先保护先诉人的利益,后诉讼人所得赔偿金要逐步递减。第二,受害人放弃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
    2023-06-07
    494人看过
  • 果树赔偿标准:探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国家赔偿果树的标准:初果期。盛果期。衰果期。国家对苹果树的补偿标准征地果树的赔偿标准为:一般来说都是按棵树赔偿的,但是也有按亩数补偿的,品种不同、规格不同,赔偿标准就不同,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参照各自情况制
    2023-07-08
    392人看过
  • 关于完善我国管制刑的对策
    衡水律师为你介绍:在我国,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的管制刑可以追溯到民主革命时期,它适用于“那些可以不判刑,但必须剥夺一定时期的一部或全部政治权利并加以改造的罪犯”,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79年被我国《刑法》规定为五种主刑之一,1997年《刑法》对管制刑内容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扩大了管制刑的使用范围。但我国管制刑仍有待完善,着反映在法学理论界对管制刑存废的激烈争论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微乎其微的使用率等方面。“虽然限制自由刑在一定程度上与当今世界刑罚轻刑化、开放化相协调,不过,由于当前人们的报应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惩罚犯罪的心理要求仍比较强烈,而限制自由刑的报应,惩罚功能要相对弱一些,难以满足社会对上述观念的要求。”因此,当前我国管制刑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人们刑罚观念之转变和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由于管制刑
    2023-06-13
    493人看过
  • 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法律思考
    当今世界各国基于航海业的特性及海上保险投保人的合理要求,普遍确认了保险委付制度。委付(AbandonMEnt),文义为委弃而交付之。保险委付制度兴起于十六世纪,最初表现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条款,即船舶航行方向不明而无任何消息时,视同丧失。一般认为,委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致使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的行为。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有着很强的理论性与实践性,其中诸多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有所体现。遗憾的是,我国《海商法》对委付制度的规定不仅存有欠缺,且仅用了第249条和第250条两个条文加以规定,难以体现海上保险委付制度复杂的规则体系。事实上,过于简单的法律规定,已经造成了实务操作中的诸多困难。基于对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理论与实务问题的思考,笔者认为,今后我国《海商法》修订过程中,至少应增加或完善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关于委付通知的
    2023-06-06
    245人看过
  • 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系统思考
    从国际范围看,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创设容易出现的偏向,一是福利化,过分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助长了失业者的依赖和惰性,增加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最终使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企业投资能力下降;二是消极化,仅仅把失业者当做社会负担供养起来,没有采取积极就业政策和用好失业保险资金,摆脱失业人口数量增长而素质递减的困境。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当从实际出发,明确失业保险制度的地位与功能,确定基本原则,避免上述两种错误倾向。从系统的观点看问题,失业保险制度属于消极的失业治理制度。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应当以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为目标,以集中资金、分散风险为核心功能,确定以下基本原则,即保持生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体现公平,提高效率;市场主体合理承担失业风险,政府政策引导和财政补贴;立足现实,兼顾长远,积极过渡,趋于完善。从制度的体系及结构功能分析看,应当分两个层面;一是就失业治理制度而言,将积极失业治理制度与
    2023-08-17
    134人看过
  •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执行了十余年。检察机关为了更好的执行该法,相应地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检察机关现在执行的是2000年11月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赔偿法无疑是一部对公民基本权利兑现的法律,但通过这十余年的贯彻实施,其实施效果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没有达到当初制定这部法律的宗旨和目的。各地检察院的办案实践表明,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赔偿程序、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赔偿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逐步暴露出来,亟待通过修改、完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地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笔者就赔偿法的归责原则、赔偿时效、支付程序以及免责条款等方面浅谈几点自己的看法:一、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修改从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该法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
    2023-04-24
    188人看过
  •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
    一、改变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立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取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主要是由于当时国家赔偿制度处于初创阶段,明确列举赔偿事项,便于实际操作,而且有利于减少财政负担。但是行政赔偿的内容主要是违法行政,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不可能对其进行逐一的列举,而且这种方式也不利于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情况相适应。因此,这种立法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狭窄。因此可以改用概括式为原则、兼有列举式的模式。以概括式为原则,能把所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都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同时也使国家赔偿制度保持了相当的弹性,更好地规范范围不断扩大的行政赔偿活动。二、扩大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范围1、将一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才能要求行政赔偿。但事实上,这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现实的
    2023-04-24
    303人看过
换一批
#取保候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 更多>

    #监视居住
    相关咨询
    •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国家有何特点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2
      (1)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2)将司法赔偿纳入而将立法行为排除于国家赔偿范围;(3)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在体例结构上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
    • 发达国家如何完善我国基本国情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9
      在法律条例中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办法,明确一般性条款、强制权,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2明确执法主体,并赋予这些执法机构较为宽泛的调查权,统一执法机构:设立公平竞争执法机构、处罚权以及相应的准司法权。3加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望采纳
    •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9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 事故善后属于国家赔偿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0-10
      要看是否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一般情况下涉及到的经济赔偿方式较多,如果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伤害,则应该恢复被害人的名誉、进行赔礼道歉等,对于其它间接损失也应该依法进行国家赔偿。
    • 我国有关国家赔偿法律依据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9
      1、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国家赔偿法。 2、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