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要经几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9 08:13:46 489 人看过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尚未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明确、详细且具体的规范与规定。在常规的情况下,一审案件的审理活动应以公开透明为原则,所有关键的证据材料以及各方所发表的辩论意见都应在庭审现场公之于众。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状况发生时,如有新的证据获取工作尚待完成,或者需要对相关的鉴定结果或现场勘查进行重新验证等事项,都可能引发审理进程的延迟。除此之外,当发生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席庭审等法定情形时,也可能迫使审理程序暂时停止。在绝大部分的案例中,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仅需进行一次开庭便可完成,但若在庭审结束后发现仍有必要补充新的证据,那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乃至更多次数的开庭,以便对相关证据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审查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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