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预约合同的时候能不能转化为本约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4 14:30:20 390 人看过

商品房预约合同不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另一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预约和本约在法律特征上有以下区别:一是预约时间不同。预约是谈判和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计划。本合同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第二,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性作用。本合同一般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第三,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存在事实或法律障碍。当本约暂时无法订立时,应事先约束当事人,约定今后订立本约。本约的目的是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履行内容。当然,预约合同虽是为订立本约合同而存在,但仍有其独立性,其详备程度不如本约,但仍应满足基本的确定性要求,应具备合乎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一般包括确定和不确定条款,确定条款应该是双方已经达成的具有本约效力的条款。不确定条款是指处于未决状态的条款,即确认某些权利义务的条件尚不成熟,当事人在事实和法律障碍中签订的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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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7日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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