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中能申请复核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09:22:14 362 人看过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可以提起审判或返回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死刑案件复核后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死刑案件复核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核准死刑。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时,则裁定核准死刑并由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

(2)发回重新审判。经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改判或发回原一审或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经审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则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直接改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的,还应当按死刑复核程序报请复核。

法院对刑事案件怎么管辖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而要是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进行死刑的复核,最终不一定就是会核准执行死刑,还有可能是发回重新审判、改判或发回原一审或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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