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2)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3)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的。(4)多子女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5)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且无住房的。(6)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乡等回本村组落户无住房的。(7)经批准户口已经移到本村组,原宅基地退交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的。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国土部门土地利用管理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临时用地批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国土部门土地利用管理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临时用地批文》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油城十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41、42号国土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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