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案件中,被告可以申请保全吗
1.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2.劳动者可以于诉讼审理期间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若法院经过慎重审议后认定申请人确实面临经济困境,或者有充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具备拖欠薪酬或逃匿行为的可能性,应当适当减轻甚至豁免劳动者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同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标准是如何的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每件10元。
二、执行申请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争议案件中,被告可以申请保全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n(一)案件受理费;\n(二)申请费;\n(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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