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选择起诉离婚,在我国,涉外离婚诉讼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案件审理周期长,对当事人影响很大。外国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视国内法院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由于一方通常住在国外,法院在通知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殊的法律法规。二是子女抚育费数额难以确定,子女抚育费支付难以强制执行。特别是夫妻分别居住在不同国家时,由于国家间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差异较大,没有可参考的抚养费金额标准;在不同国家,双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自觉诚信,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三是国外财产调查有限。国内一方往往无法为国外一方的财产提供充分的证据,使得国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影响国内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四是国外财产难以执行。由于不同国家对其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的生效裁判文书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根本不承认其他国家的裁判文书,因此国外财产执行的希望不大,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当前国内有许多人与外国人结婚生子,虽说结婚时幸福甜蜜,但后续的生活可能并不那么一帆风顺,所以也可能会出现感情不和离婚的现象,但是和外国人结婚离婚的话,处理起来并不像国人那样,涉外的情况一般都会有特殊的处理方式。那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规定是什么呢?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规定是什么呢?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外国的人事,虽说处理起来都会有特殊的办法,但实际性质都是不便的,而且很多情况下在中国结婚定居的话,会办理中国的身份,这种情况下处理的话就不会涉及到涉外离婚的方面,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不过一般情况下涉外离婚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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