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从何时开始算刑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30 20:33:57 421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期的计算是法定的,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的执行需要依法执行。

拘留是从判刑那天算起吗?

刑期是从判决之日开始计算的。判决之前拘留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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