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代理了河北廊坊市某水产饵料有限公司与比利时一家公司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笔者代理被告出庭应诉,庭审法院为石家庄市某法院,原本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因原告并案提起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诉讼请求,使得本案在某些认定方面与主审法官存在不一致,借此,笔者谈一下自己对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纠纷案件的几点认识,以期与相关人士切磋:
1、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我国专利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从该条首先可以明确的看到,专利临时保护期纠纷案件针对的是发明专利,换句话说,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即不存在临时保护期的说法。这与我国专利申请业务程序是相一致的,众所周知,在我国对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实行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这就形成了,某一发明专利申请已依法被公开,但其还未被授权,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最终经过一段时间才可得知其能否授权。而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起始时间为授权公告日。这就势必形成了发明专利公布至授权公告这一段期间的真空期。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我国法律规定了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请求支付使用费的问题。对于这一点,因有法律明确规定,不易产生争议。
2、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范围的确定
我们都知道,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而言,需要首先确定是专利权人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以其授权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为准。那么,临时保护范围如何确定呢?通过笔者了解及办案,得知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理由,大致为权利人之所以能请求支付使用费,是因为其专利获得授权,既然授权才能主张支付临时保护使用费,故以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临时保护期的保护范围(笔者代理的此案件,石家庄市主审法官的理由即如此);再有,认为即使授权的权利要求与公布的权利的要求存在不一致,但根据专利审查的规则,专利申请人的最终修改是严格限定在专利申请文件已披露的技术方案中的,故应以最终的授权文本确定的权利要求确定临时保护范围(好多法院的判决采取此观点,如浙江高院2009年188号判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公布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临时保护范围。理由,对于公众而言,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只能看到的是公布的权利要求,并不能看到最终的授权权利要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结合考虑公布的权利要求与授权的权利要求,区分情况分别确定专利临时保护范围,即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在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仍以公开文本为准;反之,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临时保护就必须以缩小后的权利要求为准(如源于中国法院网,作者王劲松《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一文)
笔者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最为准确。理由,第一,我们通过做实务或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发现绝大多数发明专利公布的权利要求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存在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有的是保护范围扩大,有的是保护范围缩小,正因为有所差别,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专利临时保护范围确定为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准或以公布的权利要求为准。第二,正如有的理由,专利申请人的最终修改是严格限定在专利申请文件已披露的技术方案中的,此观点没错,但考虑到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为准,公布的权利要求不必然记载全部的技术方案,这就有可能导致授权时的权利要求将公布权利要求没有记载的技术方案(此虽披露)重新写入权利要求之中,保护范围明显扩大,如果此时还以授权的权利要求确定临时保护范围,这对公众相当不公平。
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判断他人是否实施其发明需要首要解决的问题,保护范围一旦发生错误,其后皆错。关于这点,目前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实务中对此争论颇大,望立法予以明确,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3、临时保护期纠纷的性质
对于目前来说,已形成了司法统一立案标准,即临时保护期纠纷案件可与专利侵权纠纷并案审理。但这里我们必须明确,临时保护期纠纷案件,他人即使实施其发明,也并未侵犯其专利权,即不属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此次笔者办案,石家庄市某法院主审法官认为临时保护期纠纷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只有明确了性质,才能更好地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如果属于侵权,试问这位法官,难道被告因此行为还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吗?!
4、临时保护期诉讼时效
关于时效,我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5、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计算
既然他人在临时保护期间实施专利的行为,不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首先此使用费应当低于专利侵权赔偿额。具体费用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综合平衡双方利益及结合许可费用酌情确定。
另外,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如果权利人发现他人在临时保护期有实施发明的行为,最好事先发出警告,这样有助于使用费的主张。
一、申请专利的流程是什么
(一)发明专利的申请
1、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要经过专利申请、专利局受理、进行初审、然后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和最终授权等流程。
2、发明专利申请要提交的材料有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等。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是专利申请、产权局受理、进行初审、公告和最终授权。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等。
(三)外观专利的申请
1、申请外观专利的审批流程是专利申请、产权局受理、进行初审、公告和最终授权。
2、外观专利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请求书和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
临时保护期发明专利
239人看过
-
发明专利保护期临时性措施
460人看过
-
临时使用费纠纷属于专利侵权吗
363人看过
-
临时保护制度下的发明专利保护
192人看过
-
展览中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期是多久
245人看过
-
关于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间问题
398人看过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在现代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 更多>
-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是否属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山西在线咨询 2021-09-28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即专利申请公开后授权前)使用费纠纷是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一种,只有在首先确定是否侵权的前提下,才能判断是否发生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问题。我认为此种观点不正确,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是两种独立的纠纷,不存在隶属的关系,理由如下: 1、引发两种纠纷的行为发生的时间不相同 发明专利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专利的
-
专利和商标专利使用权的保护期限一样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22专利和商标的保护期限是: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不能延续;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可以依法续展。
-
专利权使用范围和保护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0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其含义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
-
专利保护期限实用型专利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5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有所不同。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
-
权利在专利权的使用中的保护期为多长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2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保护期的起算点并非专利公告日,专利公告日是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起算点,各类专利的申请日均早于公告日,也就是说发明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保护期小于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保护期小于10年。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超过保护期的专利即成为公共技术,人人均可无偿使用,此项专利在商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