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1:20:46 288 人看过

(一)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2005年6月4日1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阿曼德驾驶闽DD3325银灰色宝莱轿车,伙同泰克杰马、TEKE.EMMAD(在逃)在A市万通加油站西约2公里处,以换老版人民币为由,骗取姚凯人民币8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又驾车行至万通加油站时,又以看旧版人民币为由,趁蔡军将包打开取人民币之机,坐在后座的泰克杰马突然将蔡军的钱包内现金抢走,阿曼德当即发动汽车起步,蔡军急忙扒住车窗欲夺回钱包,泰克杰马用脚蹬、阿曼德来回打方向,将蔡军甩出车外后逃跑。

(二)经审查后卷中显示的案情

2005年6月3日晚上9时30分左右,有外国人驾车到A市大鹏酒店住宿。第一辆车是辆白色的宝莱轿车,车牌号是闽DD3325,过了约五分钟又来了一辆白色宝莱轿车,车号是吉A99294,从车上下来6个人,有2个外国男人,2个中国男人,还有2个外国女人,女的穿着像阿拉伯人,第一辆车的外国人在车场等到后来的6个人后,和他们说着话一起进了酒店,住进了三个房间。入住证件登记的是先到的三人的护照,其中一个男性外国人持伊朗籍护照,名字阿曼德;另一个男性外国人持希腊护照,名字是TEKE.EMMAD;还有一个女的持希腊护照,名字是泰克。2005年6月4日13时30分左右,二男一女外国人乘坐白色轿车(车号不清)离开酒店。

2005年6月4日14时30分许,货车司机姚凯在A市液化气公司旁,看到一辆银灰色轿车停在路边,有三个外国人在车上招手问:中国人民银行在哪,姚对他们说人民银行下班了。外国人拿出外币和人民币比划,姚认为他们想换人民币,就掏出100元票面的人民币二千元让他看,他拿过去看后说不是要红色的要蓝色的,然后把钱还给了姚。回到车上,姚发现少了800元,立即开车追赶。

约20分钟后,在310国道万通加油站,三名外国人在一辆银灰色轿车上问货车司机张某中国人民银行在哪,并拿出外币和人民币比划,其中外国女人要看100元面值的人民币。蔡军就拿出一张新版的100元人民币走到车窗旁,把钱给外国女人看,坐在前排的外国人又要看旧版的人民币,在蔡军将挂在胸前的钱包打开查取人民币时,外国女人突然将蔡军的钱包内现金抢走,汽车急速起步,蔡军扒住车窗欲夺回钱,外国女人用脚蹬蔡军,司机来回打方向,拖出去有100多米,将蔡军甩出车外,后逃跑。

(三)审查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蔡军证言证明:2005年6月4日下午三点,抢我钱的是三个人,两男一女,他们以外国人没见过中国新版人民币为由骗我取钱,后又称要看旧版100元人民币,我当时就轻信将钱包拉开准备找旧版100元,结果,坐在轿车后排的女的趁我不备,从车窗伸手从我胸前钱包内拿走一沓钱,就是封条封着那沓,共9600元。那女的手里夺钱,轿车起速非常快,将我带出去,我扣住车窗夺钱,那个女的身子向后仰用脚蹬我,开车的男的可能是对副驾驶男的和后座女的说了句将我甩出去的话,这开车的男的就左右打方向,将我甩了下去,等我起来发觉被拖出200米左右,那辆轿车也不见了。这三人开一辆银灰色也像灰白色的轿车,我当时见该车后车牌前为闽DD开头,这辆车看着是新车,后来你们公安机关带着我往路口方向查询,查到高速收费站发现在离我出事后约1小时,从该收费站过去了1辆闽DD3325宝莱轿车,我当时一看车型就是和抢我钱人所开的车辆是同种型号。

(2)被害人姚凯证言证明:2005年6月4日14时30分左右,我还有两个司机从山西拉煤走到A市310国道液化气公司东边一家小饭店吃午饭走的时候,有三个外国人开一辆银灰色小轿车停在路边,有个男的没有下车(看上去是个外国人),他向我招手让我过去,副驾驶室那个外国人还说了一句中文中国人民银行,其它话我也听不懂,我就把我口袋的钱掏出来让那个外国人看中国钱,看的全是100元一张的人民币,外国人看了我2000块钱人民币后把钱给我了,我拿着钱上车了,上车后觉着钱少了,一数,我的2000块钱少了800块钱,这时候,外国人已经开车走了,我们就开车追外国人,我们追到万通加油站时,我看到外国人开的那辆银灰色小轿车了。外国人开的那辆银灰色小轿车上有三个人,都是外国人,二个男的一个女的。开车的那个外国人是个男的,身材较瘦小,坐在副驾驶室人那个外国人是个男的,身材较胖,那个外国女的是坐在后边。当我在万通加油站追上这辆车时,正好看到一个男的被外国人开的这辆闽DD银灰色小轿车甩掉,我看到外国人开的那辆银灰色闽DD小轿车向东方向逃跑。

那辆银灰色小轿车后边的号码我没有看清,是后来听加油站的人说车牌号前面是闽DD。

以上两名被害人的陈述,证明了被抢劫的事实经过。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清证言证实:2005年6月4日15时,抢蔡军钱的是,我当时只看到三个人,两个男的分别坐在驾驶员和副驾驶位上,一个女的坐在后排的右侧门口,三人都象外国人。车是帕萨特或是宝莱车没注意,就是帕萨特和宝莱的样式,有车牌,前面两字是闽D,后面的字没看清楚,牌照的底色是蓝色的,车没啥明显特征。蔡军伤的有一个脚大拇指一块肉、脸、胳膊和腿上都有擦伤。我们出来时带了12000元钱,除去路上花的大约还有9500多元钱被抢了。

(2)证人小花(万通加油站鹏来饭店老板)证言证明:2005年6月4日中午,在二楼走廊看到一辆银白色小轿车停在我饭店门前,有一个人头钻进右后车窗里,车突然启动由西向东急驰,那男的头还在车窗里,屁股撅在外面,两腿乱蹬,大概走有150米左右那男的被摔倒地上。我下楼问那男的怎么回事,他讲钱被抢了,有1万元。然后我用那男的手机给110报了警。没有看到车有几人、车牌号码。

(3)A市大鹏酒店副经理证言证明:2005年6月3日晚上9时30分左右,我正在大鹏酒店大堂外面,忽然赵跃存叫我,称有三个外国人由于语言不通,无法交流,让我负责接待,然后我用英语向这三个客人介绍房间类型、价格,之后由赵跃存给三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手续,这期间我也看了这三人的护照,其中一个男性外国人持伊朗籍护照,还有一个男性外国人持希腊护照,还有一个女的持希腊护照,

(4)A市大鹏酒店保安证言证明:2005年6月3日晚21时32分有一拨老外到我们酒店,头一辆车比第二辆车早到约五分钟,第一辆车是辆白色的宝莱轿车,车牌号是闽DD3325,这辆车是由一个摩的司机领路到我们酒店的,过了约五分钟又来了一辆白色宝莱轿车,车号是吉A99294,从车上下来6个人,有2个是老外,另2个是中国人,2个女的个子比较高,有30多岁,都围着围巾,象阿拉伯人的打份,第一辆车的老外在车场等到这6个人后和他们说着话一起进了酒店。

(5)A市大鹏酒店前台工作的三名人员证言:2005年6月3日晚有二男一女希腊人在其酒店登记住宿,第二天下午13时30分左右乘坐白色轿车(车号不清)离开酒店。曹展雄证实驾驶的是闽D轿车,后面的车号不清。

以上证人证言证明二犯罪嫌疑人在6月3日,到过三门峡,有作案时间。

(6)欧平(会讲外语,跟男犯罪嫌疑人阿曼德关在同一监号)、王艳(跟女犯罪嫌疑人泰克、杰马关在同一监号)二人分别证实:

二犯罪嫌疑人在放风场内相互大声喊号,欧伸平证实其与阿曼德在一起闲聊时,阿曼德讲与泰克杰马感情很深。

以上证言证明,二犯罪嫌疑人曾在监号内用外语大声喊叫,但不能证明喊叫的内容是什么。欧平证明阿曼德讲与泰克杰马感情很深,也是传来证据,现犯罪嫌疑人不供认,所以仅凭此证据不能证实二犯罪嫌疑人互相认识。

(7)闽DD3325车主晨新证:此车是他以每月8000元租金,押金5000元共计13000元租给一个外国人并签有协议。经辨认租车人不是现在案的两个犯罪嫌疑人。

3、书证

A市大鹏国际酒店入住登记卡、A市大鹏国际酒店过夜收费登记表证明证实2005年6月3日晚21时20分希腊人泰克杰马与阿曼德、TEKE.EMMAD在大鹏酒店登记住宿,6月4日下午13时30分退房驾驶闽D白色轿车离开。

以上书证证明二犯罪嫌疑人在6月3日,在A市大鹏酒店住宿。

二犯罪嫌疑人的护照。证明进入中国国境的时间、地点。

B市公安局抓捕经过:2005年6月7日23时,巡警支队民警在咸阳财苑宾馆前停车场内发现A市公安局要求协查的闽DD3325银色宝莱车,发现该车后,即将开车人阿曼德抓获,后又在该宾馆内将准备乘车外出的泰克杰马抓获。

4、辨认笔录

(1)被害人蔡军辨认笔录证实泰克.杰马与阿曼德确系当日抢其钱财的人。

(2)大鹏酒店4名有关人员对二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后,证实二犯罪嫌疑人系6月3日晚在其酒店入住的三个希腊人中的二人,阿曼德系驾驶闽DD3325白色轿车的人。

(3)姚凯原辨认后认为,二犯罪嫌疑人是当天骗他800元人民币的外国人。

以上辩认人虽然辨认出犯罪嫌疑人,但经审查辨认程序存在违法现象,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而参与被辨认的人员除嫌疑人外,全是中国人,那么辨认的结果必然是唯一的嫌疑人。所以这种辨认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1)犯罪嫌疑人阿曼德于2005年6月9日、6月11日、6月13日三次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阿曼德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均不供认,自己是一人到的A市、B市根本不认识同案犯。供认是从武汉坐租的车到B市的,开车的是中国人不认识,付租金每天500元。在B市宾馆看到一女(就是被警方一块抓的)的同她打招呼,但我不认识她。

(2)犯罪嫌疑人泰克杰马2005年6月9日、6月13日两次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泰克杰马始终否认有抢劫事实的存在并且辩解二人根本不相识。泰克杰马辩解自己是同意大利的朋友希腊一起从广州到的B市,在宾馆的住宿登记都是希腊帮助登记的,希腊是同丈夫一起做生意的人。

艺人合同纠纷案件中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般不能报警处理,但是,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比如打架,或者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报警处理。对于艺人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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