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什么
地方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范围为: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地方性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或者惩罚性规定。
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针对的行为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比如盗窃,如果某地规定盗窃800元以上的财产才构成盗窃罪,但是行为人盗窃物品的价值总数400元,就不构成犯罪,而是一般的盗窃行为,应该进行行政处罚。又比如打架行为,如果双方只是一般的斗殴,那么可以对行为人以扰乱社会治安的理由处以行政处罚,进行罚款或者拘留。但是,如果造成《刑法》上所规定的轻伤、重伤、或者有人死亡,那么就要按照《刑法》来处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以刑罚。
第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而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虽然二者的作出都需要有法定依据,但是对依据要求的严格性是不同的,比如,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了本地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规定对某种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但是却不可能规定对某种《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处以刑罚。
第三,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它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交给监狱实施,刑期较短或者是剩余时间不到一年的短期徒刑交给看守所来实施,管制交当地公安机关执行,拘役交给拘役所来执行等。有些刑罚如罚金也可以由法院来执行。
第四,处罚种类不同。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虽然也有针对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种,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严厉程度上是无法与刑罚相比的。
第五,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在刑事领域,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积极的追求行为结果,还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或者是应该预见到结果发生但是没有预见到,或者是已经预见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这样的心理状态对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确定有着决定意义。但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违法行为的确定并不是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认为构成了行政违法,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所以说,地方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范围首先从地方政府的法规可以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许可证作为开始,直到除了宪法等一系列法规可以限制人身权利的情况下,地方法规是无权限制作为结束。也就是说,地方法规不能和国家法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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