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的企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0:44:52 464 人看过

歇业后至清算程序结束和注销登记前已经歇业的企业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私营经济城擅自将被吊销的企业申请注销,该被注销企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终止,也不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被注销企业的债权人可起诉该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或股东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注销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或股东以注销登记系无效行政行为、企业法人资格仍依法存续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被注销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认为私营经济城擅自办理注销登记具有过错,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私营经济城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被注销的企业出资人或股东已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相关民商事案件诉讼,待行政诉讼裁决生效后恢复审理,并以行政裁决的结果作为确认诉讼主体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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