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星姚明肖像权侵权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其法律关系进行简单的梳理很有必要。
侵权行为人侵犯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只可能有两种目的:获得一定利益或者侮辱、毁谤他人人格。前者实际上是侵犯的由姓名权和肖像权衍生出的财产性权利,在民法领域可以界定为姓名、肖像无形资产(财产)权,以与姓名权、肖像权之人格权本身相区别;后者实际上就是指名誉权侵权。但二者都同时产生对姓名、肖像所有权人的精神损害的后果,姓名、肖像所有权人在两种情况下都有权获得精神损失赔偿的救济。
名誉权是指人的社会评价有不受贬损的权利,任何人或组织不能通过侵犯其他人姓名、肖像等具体人格权项的方式,侮辱、毁谤其他人名誉而侵犯其他人的人格尊严。实际上,侮辱和毁谤只是针对名誉侵权的行为状态和侵权后果而言,并不能作为侵权的具体方式或手段,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才可以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方式或手段。名誉权是一个泛称的人格权概念,它包括了姓名权、肖像权这些名誉权因素,我国民法将名誉权与姓名权、肖像权并列并不科学。仅就姓名权和肖像权包含的人格权内涵而言,没有必要设定姓名权和肖像权;只有涉及到姓名权和肖像权衍生的财产(无形资产)等非人格权内涵时,才有姓名权和肖像权的独立意义。故笔者认为,在民法上,将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归入名誉权中包揽起来,另设立一种姓名、肖像无形资产(财产)权作为自然人的知识产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并列是比较科学的。
事实上,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越来越具有直接的财产权内涵,很多姓名权和肖像权侵权行为也是以赢利作为目的的商业和经营行为。尤其是名人的姓名、肖像,甚至包括声音、特定造型、原创意等等,都具备了知识产权的所有特征,有很大的商业价值,是属于自然人的无形资产。如果我们不在立法上像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一样去保护姓名权和肖像权,在现有法律条件下,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是很容易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司法和行政的救济的。因为现实社会中同名同姓者众,以及天生长相雷同、相似者众,我们不可能像保护法人名称权、商标权或实用新型的发明专利权一样去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自然人的姓名和肖像也就不可能像法人的名称和商标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专利一样由法律设定专用权和不被雷同、相似的权利。假设有人用一个与我国著名播音员赵忠祥相貌类似的演员模仿其穿着、神态和声音为某产品做广告,并在广告中称我叫赵中翔。这则广告既没有使用赵忠祥这个名字,也没有使用著名播音员赵忠祥本人的肖像和声音,但同样达到了著名播音员赵忠祥亲自做广告的效果和目的,从而构成对著名播音员赵忠祥的姓名和肖像侵权。这正是我国对姓名权、肖像权立法必须作出规范的。
姓名权和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一种所有权,正如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一样,我们可以为它们设定具体的权项。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人格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列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后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也分别规定了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许可使用制度。那么,因为姓名权和肖像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蕴涵财产内容和商业价值,所以,我们也可以为姓名权和肖像权设定具体权项,并设立相应的许可使用制度。只有这样,对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才有法可依。目前被媒体广泛关注和引起法学界争论的姚明肖像权案,实际上就是混淆了姚明肖像权和肖像许可使用权的概念。
我国民法上没有规定肖像许可使用权,而原国家体委1996年505号文件关于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实际上是指国家级运动员肖像的财产性权利的使用、收益权属于国家,不是针对肖像权的人格权内涵而言,这并没有剥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所有权。
即使没有505号文件的规定,姚明加入国家队后,事实上是按照这样的约定实际履行的,从而应该推定姚明在加入国家队之后对505号文件精神是知情且明知的;实际上,这也是一个入主国家队的条件,如果姚明当时不同意,他可以退出或不参加国家队,而姚明加入了国家队,应视同为姚明对505号文件的认可。按照国际上的惯例,也许505文件上的条件有些不平等和不公平,是一个霸王条款,但所有国家队的运动员和国家体育总局达成了这种民事意义上的合意,并实际履行了多年。即便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体育总局利用其垄断地位与姚明等所有国家队运动员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可以撤消或变更,那么,姚明也应该在其加入国家队并知晓505号文件后的一年内对体育总局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消或变更505号文件上的这个以文件形式出现的民事合同条款。现在姚明在国家队过去了这么几年,早已经过了法定的可撤消或变更的除斥期间,那么,姚明在国家队一天,就要履行505文件一天。国家体育总局根本没有必要去杜撰一个世界立法史上闻所未闻的所谓集体肖像权来为自己辩护。而姚明岂可拿自己的肖像所有权,来对抗自己加入国家队而成为一名中国国家运动员时业已许可国家使用他的肖像使用权呢?只要姚明一天是国家队运动员,他的肖像就得许可国家使用一天,只是由于双方对这种许可使用权没有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的约定,参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只能推定国家队对姚明的肖像权只具有非专有使用权,姚明也可以在同时自己使用(姚明实际上也是这样干的)。国外很多签约歌手或演员,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他们的肖像、姓名、声音的商业使用权部分甚至全部都属于所签约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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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肖像权问题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7侵犯肖像权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的影响,只能要求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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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赔偿问题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22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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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分析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25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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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街拍侵犯肖像权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4街拍如果是营利性质的,并且在街拍作品当中表现了极为鲜明的人物特征的,那么就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