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直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除非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进行补充侦查经法院裁定准许后才可以,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法院是不能决定退回的,那是违反诉讼程序的。
如果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撤回,那么法院只能依法作出“证据不足,起诉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为以下:
1、立案,指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拘留。
4、逮捕。
5、审查起诉。
(一)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证据是否确凿与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完毕,会出现三种情况:1、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2、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3、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
(三)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么罪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刑罚
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在时间上,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重大、流窜等犯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注:根据法律规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公安、检察院两个阶段统称“犯罪嫌疑人”,而在法院审判阶段统称为“被告人”。
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内容,首先要根据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对案件进行调查清楚之后,然后才能够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拘留之后要向检察院进行批捕,如果检察院的批捕没有通过的话,还要再次进行调查,通过批捕之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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