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无过错方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二)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
(三)受害人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
(四)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黑马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由于中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
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
因侵害行为有差别,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另外,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亦应计算在内。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重婚造成的结果前文已有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至于精神上损害,同样应委之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标准予以确定。
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后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5、在遗弃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损害依上述规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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