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物价局制定的《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23:05 322 人看过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5]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制定的《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

(省物价局1995年4月11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正当竞争,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规、政策,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关联法规: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商品和服务收费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情况,分项制定并陆续出台在不同行业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六条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单项办法或细则所授予的权限及所提出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调组织有义务协助价格主管部门测定本行业商品和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水平,并有责任引导和规范本行业的市场价格行为。

第八条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办法,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三)凭借垄断地位或者利用威胁手段,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四)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伪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伪的价格停息,诱骗购买者,进行价格欺诈;

(五)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混充规格、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六)囤积居奇,高价炒卖;

(七)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有义务向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商品和收费的定价资料。

生产经营者所确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超过了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上浮限度的行为,视为牟取暴利行为,所获利润视为暴利。

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对生产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地行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二)查询、复制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隐瞒、谎报或者提供不出商品和收费定价资料的,按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收费的定价资料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责令向受损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

(三)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四)无违法所得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已获取暴利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一)勒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

(二)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转移财物的单位和个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按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强行划拨;对无银行帐户和帐户上没有资金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将其物品变卖抵缴。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一律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银行、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十八条对生产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关联法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6: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旅馆违反安全规定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可发出警告通知书或传唤负责人,限期改正。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构成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2023-04-24
    228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来源:作者: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搭售商品所获利润,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搭售商品总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删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2023-04-24
    76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债券发行管理,对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各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集资。省政府确定,省计经委为负责全省债券发行审批的管理部门。各地要紧密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利用发行债券,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建立健全债券管理工作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我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意见省政府: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发展,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就全省有关债券发
    2023-06-05
    381人看过
  •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发文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吉市政办函〔2007〕69号发布日期:2007-9-17执行日期:2007-9-1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食品卫生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吉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吉林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吉林市行政区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
    2023-06-07
    183人看过
  • 吉林省政府投诉热线
    日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落实九不准投诉举报电话,群众可拨打12320投诉举报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问题。落实九不准投诉举报电话12320为深入贯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决策部署,专项整治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问题。
    2023-04-07
    298人看过
  • 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的复函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吉财综[2001]1603号省珠算协会:你协会《关于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吉珠字[2001]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珠算证书定价的函》(财办字[1999]5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珠算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8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收费项目、标准(一)社会工作人员珠算技术等级鉴定1.报名及鉴定费,每人次10元。2.证书工本费,每证8元。(二)在校生(包括幼儿园)珠算技术等级鉴定1.报名及鉴定费,每人次4元。2.证书工本费,每证8元。(三)珠心算鉴定10-6级1.报名及鉴定费,每人次4元。2.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四)珠心算鉴定5-1级1.报名及鉴定费,每人次4元。2.证书工本费,每证8元。(五)晋升级别或鉴定未合格者,只收报名及鉴定费。二、收费管理收费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
    2023-06-06
    284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规定产假是多少天?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17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法律规定:《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结婚,生育夫妇,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和福利待遇:(1)依法登记结婚的员工,享受结婚假期15天(2)女员工在生育状况证明书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性护理假期15天(3)儿童在16岁前进入(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属公司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4)员工在享受结婚假期、产假期间、护理假期
    • 吉林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8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指导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规章的起草工作,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有关单位联合起草或者主持起草规章;(三)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协调和修改;(四)负责规章的公布、上报备案、解释审查;(五)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六)有关规章制定的其他工作。各县(市)、区人民
    • 吉林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09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起草规章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吉林省吉林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是多少
      浙江在线咨询 2021-07-04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
    •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内容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6
      很高兴为你说明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具体内容,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实施下列欺行霸市行为: (一)迫使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竞争; (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