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说
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管理、处分的权利,却不享有收益权;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权人,仅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有的大陆法系国家不称之为所有权而叫受益权。英美法系中的所有权也不同于大陆法所称所有权,其所有权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有这样的理论就是因为英美法没有严格的所有权概念更没有所有权绝对原则。双重所有权中委托人不享有所有权,这一点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只是在所有权转以后的归属问题上存有差异。
(二)大陆法系——单一所有权说
由于发展上的不同,大陆法系学者创造出了自己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债权说: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主张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将受益人的受益权看作是对受托人的债权,但债权说有违法律初衷,因为债权不具有对抗物权的效力,这样就不利于保护受益人利益。
2.代理权说:以德国为代表
认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受托人享有的是代理权,但是信托财产自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即享有了占有、适用、处分的权利,这就超出了代理权的范畴。受托人的管理财产的行为也是以占有、使用、处分为前提的。这样就不利于保护交易关系相对人的利益。
3.他物权说,认为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他物权
他物权来源于所有权,是从财产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他物权属于物权,效力自然高于债权。此外还有委托人所有权说,法主体说,限制性权利转移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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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也叫信托标的物.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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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性质及归属广西在线咨询 2023-02-13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状况的变化、甚至破产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除为受益人之一,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除佣金以外的信托利益。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总结:信托财产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现金、金融资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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