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建设征收土地需要通过哪些手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20:42:20 412 人看过

1、通知征地情况。在征集地依法批准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征集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配置途径等被征集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知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家在征收的土地上种植,种植,被征收的土地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与交通、林业部门一起调查征收土地的权利、土地类、面积、地面附着物的权利、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应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者、各市移动办公室一起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批准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通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配置途径有权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开庭时,应按照《国土资源开庭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开庭。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法律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的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用的村庄.集团公告征用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配置费。征地补偿配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时限向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配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监督被征集团内部征集补偿配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5年度第二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问题的通告

2006年3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5年度第二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6)187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5.3360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5年度第二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天河路西、开元路南;

2.郑上路南、西绕城路西;

3.文昌路西、星火路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贾河村2.7406公顷、胖庄村9.4949公顷。

2.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苏屯村3.7642公顷。

3.中原区须水镇:须水村2.3083公顷、小李庄村3.6010公顷。

4.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14.3111公顷。

5.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姚庄村9.1159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6年4月24日至2006年5月12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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