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怎么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应当将有关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证等交付买方,货物也就处在了买方的支配之下。
因此,一般说来,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货物的风险承担也是合理的。因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货物已经装在运输工具上处于运输的途中,在收集不到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都难以搞清风险的发生到底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哪一段,是在合同订立之前还是在之后。所以公约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即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这就把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到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时,也就是说从货物交付运输之时起,货物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了。
二、什么是路货买卖
路货买卖是指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后,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三、路货买卖的特点有哪些
1、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
2、出卖人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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