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证据提交人是谁
1.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提交人通常是控诉方,也就是负责起诉的机关或个人。
2.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3.控诉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事实来证明被告人犯罪,并且这种证明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4.如果控诉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羁押的被告人将被无罪释放。
二、举证责任及其影响
举证责任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影响。
1.举证责任的存在确保了公平正义原则的实施,因为被告人有罪的主张不是被告人自己提出的,而是由启动者提出的,让被动卷入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
2.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会使每个公民都面临被刑事追诉的风险,这与无罪无需证明的原则相违背。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除了自诉案件外,不经侦查无法起诉。
因此,公安机关需要承担收集证据的责任。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认为某人涉嫌犯罪时,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
构成涉嫌犯罪的证据应当由公安机关提出,而犯罪嫌疑人有为自己行为辩解的权利。
三、证据收集的要求与保存
在收集证据时,有以下几个要求:
1.合法性:证据收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及时性:证据收集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以提高案件侦破率和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3.客观全面性:证据收集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收集。
要全面调查、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内容,既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也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4.深入细致性:深入细致地进行证据收集工作,要求深入到案件实际和群众中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掌握证据与案件的内在联系。
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必须通过法定的有效方法妥善保存,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这包括:
1.采用笔录、录音、录像等方法保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对于物证应当开列清单附卷保存或采用拍照、制图、复制、录像等方法予以保全;
3.对于各种痕迹应当采用不同的方法予以保全以防止其变质、变形或被污染、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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