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共六项,其中,涉及地方税务局职责的为五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这五项行政许可的项目、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及期限、实施机关及服务窗口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程序及期限
凡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均应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除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根据许可项目的不同,提供相应材料,其中:
1.申请印制发票的印刷企业,需提供印刷业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生产责任、保密、质量检验、保管等制度;设备、技术情况说明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领购发票的申请人,需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3.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申请人,需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提供担保的,还应提交申请人与保证人签定的《担保书》及《担保清单》。不能提供担保的,需交纳不高于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
4.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游览参观点门票的申请人,需提交所印发票式样、发票年度需用量、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单价批文及复印件。(注: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向自治区地税局申请;申请印制游览参观点门票的,向地、地区、市地税局申请)。
5.申请代售印花税票的申请人,在许可机关认为必要提供担保时,需提供担保证明书。
6.行政许可项目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当出具委托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证明。
7.有关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程序,国家相关部门正在拟定之中,待确定后另行公示。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凡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符合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同意发票准印的申请人,同时核发《发票准印证》;对同意领购发票的申请人,同时核发《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应通过一定形式在行政许可办理场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实地核实时,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各类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或者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现被许可人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后,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并下达《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税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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