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不可以否定主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从合同的效力不足以影响或否定主合同的效力。
一、补充协议的性质与适用如何
补充协议适用于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有约定,其性质是从合同;对于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约定明确。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二、补充协议与合同的区别
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
三、合同种类有哪些
合同种类有法定分类和学理分类。
1、法定分类。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以上15种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没有专门将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学理分类。主要有如下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5)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6)本约与预约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7)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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