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目标达成相结合
一切激励都要与目标达成相结合,激励的目的是要员工能够以更大的心力来创造更好的业绩,以此来回报股东,回报社会,所以假如激励的行为跟绩效不挂钩,那这种激励就是空的,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二)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
一切激励方式都要使精神激励跟物质激励相结合,最好是按照6∶4的比例来分配,60%精神层面的激励,40%物质层面的激励,能达到7∶3更好。尤其是对于更高职位的人来说,他们需要的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的比例应该是7∶3,高职位的人更看重的是面子,要的是自尊心和荣誉感,低职位的人要的是物质层面的激励多一些。激励员工的时候,要根据激励对象的层次,采取不同的激励方法。
(三)正向激励与反向压力相结合
要让正向激励跟反向压力相结合,也就是“推”跟“拉”要结合,不能只给正向的激励疏忽给压力。压力也是协助员工成长的一种方法,有压力才能开发出员工的更多潜力。
(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要牢牢记住一点:员工所要追求的是公平。要用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对待团队里的每一个人。让员工感受到公平、公正,有时候比给他提供任何物质的激励更有效。
(五)把握激励的时效性、及时性
激励团队要把握奖励的时效性,也就是要奖得及时,罚得及时。假若员工取得了一些成绩,过了一年之后你才来奖励他,那时效性早就已经过了,起不到激励的效果。处罚也是一样的道理,如果不能及时处罚,可能会让员工产生懈怠心理,觉得做错了事也没有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指什么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了社会经济关系。
二、怎么确立劳动关系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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