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即可提出申请:1)申请人符合路政许可申请人资格。2)申请事项属于本管辖区内。3)申请事项属于应经路政许可的事项。4)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5)申请许可的项目设计、施工、评价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和形式符合规定。7)申请人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8)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9)具有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单位对跨线设施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跨线设施属于桥梁的,由具有路桥检测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实质非公路标志。10)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提交设计后的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11)悬挂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景观相协调,原则上不得过于密集,应当保证悬挂设施结构安全,不得影响公路、桥梁等公路构造物安全和功能发挥。12)悬挂非公路标志不得遮挡公路交通标志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行车安全。13)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炫目、可变画面,设计图案及文字应当清晰、简明、易读;受众画面内容不得低俗,不得影响驾驶员行车安全。14)悬挂设施的下缘离跨线设施底面的距离不得少于20厘米,上缘高度应该考虑荷载、抗风能力等因素。15)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支撑结构要牢固、安全,其结构要抗风12级以上,并满足抗震设防要求16)有特殊景观造型的人行天桥等设施,除宣传交通安全外,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17)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18)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证》复印件,没有《法人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工程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跨线设施属于桥梁的,由具有路桥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
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版面设计效果图(表明版面材料、尺寸)、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原件需盖单位骑缝章。
具有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单位对跨线设施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跨线设施属于桥梁的,由具有路桥检测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实质非公路标志。
涉及第三人的,跨线设施物权人、跨线设施所跨越公路管养单位与申请人的相关民事协议。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网上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材料审核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三)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向县级局提交申请材料的,由县级局窗口人员初审后送市局审查,并按上述程序决定是否受理。
(四)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工作,之后提出审查意见。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对公路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政许可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涉路工程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影响较大且技术复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需进行专家评审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如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组织听证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之后再作出审查结论。综合审查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尾市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汕尾市公路局、汕尾市公路局直属分局、海丰县公路局、陆河县公路局、陆丰市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材料审核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三)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向县级局提交申请材料的,由县级局窗口人员初审后送市局审查,并按上述程序决定是否受理。
(四)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工作,之后提出审查意见。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对公路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政许可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涉路工程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影响较大且技术复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需进行专家评审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如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组织听证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之后再作出审查结论。综合审查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尾市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中段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一条?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全文?全文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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