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的流程
(一)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二)办案交警或当事人将委托书送区县物价部门评估定损;
(三)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
(五)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六)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交纳鉴定费;
(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
(八)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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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评估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08《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