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10-01-0515:38:18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163号
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梅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波,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芳菲,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盛互联网上网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李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盛互联网上网服务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收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宇
审判员徐忠
代理审判员范国兵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旭静
书记员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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