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做好我市90个技术工种(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目的、意义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这是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就业准入控制是实现就业扩大与素质提高并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劳动预备制和促进整个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的关键措施,对于提高劳动者文化技能素质,特别是后备劳动力的就业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它对加强劳动就业科学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目标要求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对于90个技术工种(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持证上岗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合理得当的措施,区别对象、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1)对于技校、职校毕(结)业生等新生劳动力的就业,要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2)对于在职的尚未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尽快组织其进行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使他们尽早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对于从事技术工种的个体工商经营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现已在岗的,工商、个协等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使其达到相应职业资格;
(4)对于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目前应结合就业岗位的开发,对他们进行满足岗位实际需要的实用技能培训,使之达到就业上岗的基本要求,从事技术工种者,也应在规定的时期内参加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
依照《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外来劳动者,同样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三、采取积极措施
1、加快职业培训网络建设。以我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为骨干,依靠和发挥社会各界力量,构建多方办学,覆盖城乡、面向社会、机制灵活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并不断扩大网络和完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为劳动者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提供良好的服务。
2、健全和扩大社会化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按照“根据需求、严格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并不断拓宽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层次,扩大鉴定对象的覆盖面,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鉴定(考核)以及“取证”提供配套服务。与此同时,在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的原则下,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水平,加强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运作,建立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我市各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和健全职业培训制度,结合劳动用工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企业要将职业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企业领导目标责任制,结合生产实际需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技术等级达标等多种培训;加强中高级技工和复合型技术人才的培养,逐步建立起一支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基本满足需要,技术结构比较合理的职工队伍。
4、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在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坚持办好每届全市性及行业性技能大赛,积极推动基层单位岗位练兵的广泛深入地开展。各单位在竞赛活动中,要努力将岗位练兵、职业培训、技术比赛、技能鉴定四位一体结合起来;通过竞赛活动,切磋技艺,交流经验,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打下基础。
5、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这是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其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基本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劳动保障部门要邀请记者采访,发布新闻,回答记者提问,组织人员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并利用节假日在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及开展现场咨询宣传活动。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全面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的重大意义。宣传勤奋好学,岗位成才的典型经验;表彰、奖励专业拔尖人才,树立优秀技术工人也是现代化建设重要人才的科学人才观,努力形成重视职业培训、崇尚职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政策支持
(1)加大劳动力市场政策支持力度。我市各职业介绍机构要将90个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及相关要求,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告,在《求职登记表》内要设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在审核招聘简章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控制有关规定,并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对希望从事技术工种职业而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指导他们到相应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此外,各就业训练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站也应在显著位置公告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范围。
(2)加快进行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重申要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推行就业准入控制,这是从计划经济“安置就业”向市场经济“素质就业”的大转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以发挥工资分配的杠杆作用,形成学习技术,提高素质的激励机制。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适度拉开技术工种和非技术工种以及技术等级之间的待遇差距,提高现有高级技术工人的待遇。
(3)加大劳动行政监察力度。市、区劳动监察机构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把用人单位贯彻就业准入控制执行情况列入劳动监察和用工年检的内容之一,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才能就业上岗的技术工种,如用人单位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劳动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对符合就业准入规定,但没有落实相应待遇的劳动投诉,要在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向用人单位做好宣传、说服工作,帮助持证上岗人员落实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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