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质押合同不能对抗破产法。
质权的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完成了对标的物的占有转移,但这一效力并不及于所有权,质物在实质上仍归属出质人所有。当保证金担保出质人由于经营不善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相关规定,保证金账户内的金钱通常会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质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交付该财产。
依据《破产法》第30条关于破产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为债务人财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3条之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公司破产了专利怎么办
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专利作为公司的财产之一,由管理人接管,而管理人一般会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处理专利,变现后清偿公司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二、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是管理人选任之后的职责履行。企业破产法设置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顺利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以图持续营业(重整程序)或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清算程序)。由此,法律首先赋予管理人以一般性的权限,如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和处分等(企业破产法第25条)。其次,为有效地实现破产制度的目的,法律还赋予管理人某些特别权限,如决定双方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行使撤销权、接受债权申报等(企业破产法第18条、32条、34条、38条、39条、36条、48条、第57条)。另外,重整程序中管理人享有主持债务人营业或监督债务人自行营业、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权限(企业破产法第73条、74条、90条)。破产清算程序中,法律则赋予管理人拟定和执行破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权限(企业破产法第111条以下)。
管理人履行其职责负有一定的义务或限制。
1、管理人负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的义务(企业破产法第23条)。
2、管理人实施不动产的转让、营业转让、借款等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始前实施的上述行为应当经法院的事前许可(企业破产法第26条、第69条)。
3、作为一般行为准则,管理人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遵守勤勉尽责(即善管义务)、忠实执行职务(企业破产法第27条)。前者主要指善良管理人(第三人)注意、谨慎、认真、细致地处理管理事务;后者指管理人不通过管理行为谋取私利[1](P.6-7)。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述义务时,将导致其更换(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33条、第34条);同时还将依法被处以罚款;违反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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