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因给予一定的劳动经济补偿,但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解除关系时,则不享有此经济赔偿。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一、病退人员可以返聘吗
可以。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问题简析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组织属于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组织:
1、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企业是最常见的用人单位,无庸多言。个体经济组织即个体户,同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医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针对某些较特殊的非企业单位存在的争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特别明确,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对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应依照本法执行。但这些单位里的公务员,与单位建立的则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3、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也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其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4、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即前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劳动合同,而后者只能受单位的委托以单位的名义订立劳动合同。
我们再来看劳动关系的另一端:劳动者。
对此,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一般而言,受雇于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并从中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劳动者。但除此之外,法律还有一些其它限制。如年龄应在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非全日制的学生,学生在实务中也不被当作劳动者;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就业需办理就业许可。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也不被当作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其与服务单位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还有下列几种特殊情况值得注意:
1、正在筹建中的企业如果雇佣人员,签订的应该是民事上的雇佣协议或劳务协议,受《合同法》调整。但企业取得正式执照后,则应该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就转为劳动关系。
2、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办事处不能直接招用人员,而只能通过专门为外国公司提供服务的中国公司招用人员。这些人员与中国公司(一般称为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外服公司再被他们派遣到外国公司的在华办事处工作。外国公司在华办事处直接招用劳动者是一种违法行为,会面临处罚,双方的关系也不会被当作劳动关系处理。
3、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上应摒弃过去的临时工、短期用工等过时观念,对劳动者一视同仁。上至厂长、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下至只准备录用几个月的农民工,一旦用人单位准备与之建立劳动关系,都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同样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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